換了“馬甲”的機場建設費仍然不合理法
2012-04-19   作者:魏文彪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魏文彪

  據(jù)“中新網(wǎng)”報道,從4月1日起,我國廢止機場建設費,改征民航發(fā)展基金,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4月17日上午,財政部發(fā)布《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其實,乘客購買飛機票已經(jīng)為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務付費,包括為其租用機場機位及其他成本支付費用。在這種情形下,另向乘客收取所謂機場建設費,相當于顧客在飯店消費除支付菜金外,還需要替飯店向房東繳納房租費。照機場建設費這樣的收法,鐵路旅客是否也需要在票款之外另外支付“火車站建設費”?而公交乘客在購票乘車的同時,則要支付“公交車站建設費”?
  正如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指出的,機場建設費原本就屬于缺乏法律依據(jù)的亂收費。根據(jù)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所以是否收取機場建設費以及如何收取,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確定。此外,機場建設費自征收以來到底收了多少錢,其中究竟有多少確實是被用于機場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部門從來沒有公開過,也是一筆巨大的糊涂賬。而且,像機場建設費這樣關涉到民眾利益的公共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說都應進行聽證,但機場建設費自1992年開征以來,從未履行過這個程序。
  換過一個角度說,當前飛機場絕大多數(shù)是由各地政府投資建設,而航空作為一種利民利國的公共事業(yè),其建設資金應該主要來自財政資金,乘客作為納稅人已經(jīng)繳納了稅款,再向他們收取機場建設費,無異于是二次征稅。當然,政府在投資建設機場后可以通過收費逐步收回建設資金以及收取機場維護費用,但是收取對象應該是通過租用機場機位獲得利益的航空公司,而不應該是廣大乘客。即便是民營資金投資建設的民用機場,其建設與維護機場所需資金也應當通過向航空公司收取解決,而絕沒有理由通過行政收費方式將其轉嫁到廣大乘客頭上。
  因此筆者以為,盡管有關部門廢止機場建設費改征民航發(fā)展基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強對于機場建設費的使用與管理,但換一件“馬甲”繼續(xù)收費,并不能起到糾正的作用,從而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正如有論者一針見血指出的,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屬于行政壟斷下的壟斷性企業(yè)行為,是行政機關設立行政性公司、權力與利益變相結合的結果。所以,唯有破除包括民航在內各領域的行政壟斷,從制度上遏制政府部門謀取部門利益的能力,包括機場建設費在內各種缺乏合法合理性的收費才可能徹底“消失”,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才可能真正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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