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豈能“救濟”樓市
2012-05-09   作者:林喆  來源:中國證券報
 
  江蘇揚州近日出臺新政,對個人購買成品住房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達所購房屋合同價款6%。。在樓市調控不放松的大背景下,揚州市此舉顯然有悖于中央調控的“一盤棋”。而拿公共財政救濟樓市的做法,更是欠納稅人一個合理說法。
  業(yè)內人士指出,揚州出臺救市政策主要因為當?shù)貥鞘泻屯恋厥袌隼淝,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壓力增大。樓市“冰凍”,一方面造成土地出讓金銳減,另一方面也導致房地產(chǎn)市場交易稅費降低。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揚州市商品房成交量持續(xù)萎縮。4月?lián)P州市區(qū)商品房合同成交面積12.56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17%,環(huán)比減少17.12%。當月合同成交商品住宅共714套,同比下降16.69%,環(huán)比減少24.20%。
  按照揚州市財政局、房管局聯(lián)合出臺的通知,個人新購買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對購房人給予所購房屋合同價款千分之六的獎勵;對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所購房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的獎勵;對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給予所購房屋合同價款千分之四的獎勵。顯然,揚州市購房獎勵的范圍已經(jīng)突破了剛需人群。120平方米以上一般屬于大戶型,客戶定位于改善性購房人群,對這部分人群同樣給予購房獎勵,顯然已不是保障“剛需人群”。揚州樓市新政的目的無疑是刺激整體樓市。
  值得注意的是,從獎勵資金的來源上看,揚州新政更是欠納稅人一個合理說法。根據(jù)通知,揚州樓市新政的獎勵資金由市、區(qū)兩級財政各承擔50%。每月初,由市區(qū)財政部門向區(qū)房管部門預撥本月成品住房獎勵備付資金,每月下旬后5日內結算實際發(fā)生額;每個季度末后10日內區(qū)財政部門與市財政部門結算一次實際發(fā)生額,并及時下達市級財政獎勵資金。
  財政資金來源當?shù)厝w的納稅人,理應用于為全體市民提供公共產(chǎn)品,體現(xiàn)“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財稅原則。但是,揚州新政直接將納稅人的錢用于獎勵購房者,雖然獎勵款項的總額并不是太高,但依然有悖于財稅支出的公益性宗旨。
  其實,自2011年下半年來,合肥、南京、常州、中山、蕪湖、廣州等超過30個城市出臺不同角度的樓市微調政策,政策微調內容涉及限購變化、土地出讓、普通住宅標準、稅費優(yōu)惠以及購房補貼等。總體來看,地方微調樓市政策主要是放松限購,補貼的方式則側重于退稅。像揚州那樣直接拿財政資金獎勵全體購房人群的做法實屬罕見。
  地方財政問題應通過產(chǎn)業(yè)轉型來化解,而不是重新走過去的老路;房地產(chǎn)調控的成果更應加以鞏固,而不是逐步被侵蝕。專家建議,中央政府應敦促地方加緊落實和持續(xù)執(zhí)行房地產(chǎn)調控政策,保證房價合理回歸。在面對地方政府借各種名義放松調控時,相關的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絕不能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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