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被稱為“21世紀人類醫(yī)學之巔”,其誕生與發(fā)展,給眾多身患器質(zhì)性病變的患者帶來了福音。然而,器官移植在極大增進人類福祉的同時,也帶來眾多負面問題。人體器官買賣就是其中最棘手的一個。
與近年來的器官移植技術發(fā)展必然相伴的是,醫(yī)療臨床上對供體器官的需求越發(fā)強烈。人體器官買賣已成為困擾我國器官移植技術健康發(fā)展的最重大隱患,近日媒體曝光的杭州“賣腎基地”,就是一個很好的注腳。如何應對人體器官買賣帶來的挑戰(zhàn),已成為一個現(xiàn)實問題。
從倫理上說,器官移植是以犧牲一個個體的利益為代價,來拯救另一個個體的生命。其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基礎,在于建立在器官無償捐贈基礎之上的利他性。正如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學者雷尼·?怂梗≧enee
C.
Fox)指出的,“人體器官從一開始就不是偶爾為之的,也不是可有可無的;人體器官的移植建立在這樣的一種信念之上,即人體和無償捐贈器官都是難能可貴的,不能商品化……盡管器官移植有時可能觸犯禁忌,但以無償捐贈為基礎的移植,仍不失為一種道德而富有意義的做法。這種移植的合法性及其意義會促進利他、團結(jié)和社群的價值觀的發(fā)展!倍梭w器官買賣,則使器官移植沾上了銅臭和血腥的味道,根本上沖擊了器官移植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使得建立在器官買賣之上的器官移植衍生為一種不道德的做法。
實際上,供體器官來源短缺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人體器官買賣并不是從根本上解決人體器官來源嚴重不足的靈丹妙藥,其出現(xiàn)只會加劇人們在生死面前的不平等。在人體器官買賣的器官供需模式下,有錢人可以購買器官而獲得再生的機會,而貧窮的人卻只能在困頓的條件下絕望地出售自己的器官,并且要承受出賣器官后的一系列生理及生活方面的問題。
人體器官買賣只能解決有錢人進行器官移植所面臨的器官來源困境問題,卻必然剝奪貧窮者進行器官移植的機會。而且,人體器官商品化可能導致社會上出現(xiàn)一些為攫取和販賣器官而殘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集團,使社會安全面臨更多挑戰(zhàn)。
因此,國際社會早在1985年就簽署了《制止人體器官交易宣言》,號召全球各國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人體器官的商業(yè)化利用,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qū)也都頒布了規(guī)范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明確將人體器官買賣作為犯罪來加以處罰。
我國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明確增設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并為之規(guī)定了嚴格的刑事責任。這無疑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然而,由于醫(yī)療臨床上對供體器官的過熱需求,加之受傳統(tǒng)觀念影響所導致的國民捐獻器官熱情的嚴重不足,以及作為其必然結(jié)果的供體器官來源的嚴重缺乏,人體器官在我國依舊存在著一個由買方市場必然發(fā)展而來的賣方市場,客觀上極大刺激了人體器官交易黑市。
筆者以為,針對人體器官買賣現(xiàn)象,我國政府有必要學會用兩條腿走路:其一是要在防范和打擊人體器官買賣方面做好文章,構(gòu)筑防范人體器官買賣的堅固大堤;其二則應致力于改變?nèi)藗兊膫鹘y(tǒng)觀念。
當前,盡管我國刑法已增設了有關人體器官買賣方面的罪名,但相對于現(xiàn)實需要而言,現(xiàn)有立法措施還遠遠不夠。人體器官買賣涉及多重環(huán)節(jié),其表現(xiàn)形式亦復雜多樣,如發(fā)布或刊登人體器官買賣的信息,簽訂人體器官買賣協(xié)議,介紹他人買賣、出賣、購買等!敖M織出賣”僅是眾多人體器官買賣行為中的一種。就此而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打擊面有必要進一步拓寬。
另一方面,從根源上說,人體器官供應不足的現(xiàn)狀只要得不到解決,人體器官買賣就必將長期存在。為此,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動人們倫理觀念的轉(zhuǎn)變,增加身后器官捐獻。例如,應做好相關公益宣傳,使人們充分認識到身后捐獻遺體或器官的意義,從而樂于身后捐獻器官;應倡導和鼓勵黨員干部捐獻遺體器官,為公眾身后捐獻器官做好表率;應借鑒《獻血法》在血液捐獻問題上的成功經(jīng)驗,修改現(xiàn)行立法中有關遺體器官捐獻的規(guī)定,在遺體捐獻方面采取必要的激勵措施等等。人們轉(zhuǎn)變生命倫理觀念,才能根本上緩解醫(yī)學臨床上供體器官來源嚴重匱乏的問題,鏟除人體器官買賣的土壤。
當代器官移植的發(fā)展所面臨的最大瓶頸,已然不是技術問題,而完全是社會倫理觀念方面的障礙。必須明確,在目前人類社會文明還沒發(fā)展到每個人都能形成自覺、自愿捐獻自己遺體器官之觀念的情況下,對很多人而言,器官移植僅是生命救助中一根救命稻草,而僅靠一根稻草不可能完全解決人類所必然要面對和解決的所有生命問題——尤其是在器官移植的成本遠非一般家庭所能夠承受的情況下!就此而言,直面并坦然乃至欣然地接受死亡,而不是一味地、有時甚至是無原則地求生,或許更應成為我們當代人努力學習的一種生命態(tài)度。
(作者系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上海市紅十字會遺體捐獻工作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