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公募基金明星、私募領(lǐng)軍人物的李旭利,因涉嫌“老鼠倉”而推上了被告席。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前天開庭審理基金經(jīng)理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檢察機關(guān)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1071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投資基金的投資總監(jiān)、決策委員會主席,李旭利輕輕松松地謀取到了899萬元利潤。從李旭利的案例中我們看到,“老鼠倉”行為在滬深證券市場依然很囂張!袄鲜髠}”侵害的是投資者,破壞的是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任機制,市場要想健康穩(wěn)定持久地發(fā)展,不消除這顆毒瘤怎么行?但現(xiàn)實是,盡管我國在不斷加強對基金業(yè)的監(jiān)管,并且已出臺了《刑法修正案》來制約“老鼠倉”行為,而這些措施和懲戒力度卻還遠不能達到震懾并遏制“老鼠倉”的程度。 先看一下目前國內(nèi)法律體系對老鼠倉懲戒規(guī)定!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迸c動輒上百萬、上千萬的利潤比,如此低廉的罰款,
“老鼠們”作案動力十足。 再來看一看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這次修訂將老鼠倉行為上升到刑法上,并按內(nèi)幕交易罪處罰。根據(jù)此法,“老鼠倉”行為將視情節(jié)的輕重判罰,最高應判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犯罪成本似乎提高了不少,但與海外市場相比,相差還很遠。在美國,老鼠倉行為不但是經(jīng)濟犯罪,更是嚴重刑事犯罪。老鼠倉行為主體不光要被禁止從業(yè),還要面臨最高20年的牢獄之災。 至于另外一個提高老鼠倉犯罪成本的懲戒措施——追究民事責任,在滬深證券市場則更顯不足,甚至可以說還是空白。我國的立法迄今對老鼠倉行為主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沒有具體規(guī)定,因此,只能依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老鼠倉行為來判定:它是一種侵權(quán)行為。而在《民法通則》中,對侵權(quán)行為采用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并且訴訟中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目前人民法院只受理虛假陳訴的民事賠償訴訟,不受理內(nèi)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因此,基金持有人的民事權(quán)利無法得到保障。 回過頭來仔細斟酌,在刑事責任上,現(xiàn)有法律追究“老鼠倉”的最高刑期是10年,比美國少了一半;而在追究民事責任上則基本上白紙一張,被侵害利益的投資者對此毫無辦法。為了嚴厲打擊囂張跋扈的老鼠倉,徹底扭轉(zhuǎn)公募基金成為基金“老鼠倉”獲得巨額利潤保障的怪誕局面,筆者強烈建議提高對老鼠倉刑事責任的判罰力度,將最高刑期也提高到20年,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早建立對涉及“老鼠倉”行為的民事賠償制度,支持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如此,不僅能切實保護眾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能夠加重“老鼠倉”行為的違規(guī)成本,狠狠打擊其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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