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一丁姓男子駕駛阿斯頓馬丁跑車在沈海高速寧波段狂飆,時速達到了258公里,創(chuàng)下全國高速公路最高超速紀錄。而與其一道飆車的阮姓男子駕駛奔馳SLS時速也達到了235公里。兩車時速均“逼近了飛機起飛時的速度”,分別被上海和浙江交警截獲,駕駛?cè)藙t被處以罰款記分和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表面上看,丁某和阮某的行為符合道交法關于超速行駛的規(guī)定,且已“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構(gòu)成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無疑,對他們作出罰款2000元和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無不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從去年五一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以后,駕駛?cè)嗽诘缆飞细咚傩旭偩筒恢故墙煌ㄟ`法那么簡單了,嚴重者特別是那些符合“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條件的駕駛行為,就應當考慮追究刑責了。 何為“追逐競駛”,何謂“情節(jié)惡劣”,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尚無明確解釋。這就要求我們在堅持“危險駕駛”這一本質(zhì)特征的前提下,首先對其進行字面解釋,即按照法律條文的文本含義進行理解和適用。所謂“追逐競駛”應當既包括同伙車輛之間的追逐競駛,也包括與道路上正常行駛車輛之間的追逐競駛。具體來說,就是行為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高速行駛、反復并線、頻繁穿插,相互追趕、相互競速。而“情節(jié)惡劣”則應分別從主觀惡性、現(xiàn)實危險、超速程度、追逐競駛的具體環(huán)境、持續(xù)時間和競駛里程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方面加以衡量。 縱觀上述兩人的駕駛行為,完全符合了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要件。首先,他們已經(jīng)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了兩車及其與多車之間的追逐競駛行為;而且事實上兩人都是放任這種危險行為發(fā)生的,在主觀上應屬(間接)故意。另外,兩人追逐競駛的行為也已具備“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一是高速公路上追逐競駛(危險性比普通公路大得多);二是嚴重超速競駛(時速分別接近和超過最高限速兩倍);三是長時間長距離追逐競駛(持續(xù)一個半小時,接近350公里距離);四是在小長假車流密集的時段;五是無牌飆車,另外一人存在闖關逃避執(zhí)法檢查行為,另一人還有飆車“前科”。無論從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險性,都足以認定“情節(jié)惡劣”。 重罪輕罰正使得“高速飆車”愈演愈烈,浙江的情形已部分說明了這一點。今年6月以來,浙江就發(fā)生類似事件三起,另兩起中還包括20余法拉利高速集體飆車事件,是以“罰”代刑打擊不力的惡果。希望這次要動真格的,該一試危險駕駛罪這把“牛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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