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被認定為南京市文保單位的“張治中公館”在經(jīng)歷“拆除”、“重建”之后,搖身一變?yōu)榻袃r6000多萬元的商品豪宅。相對于房主惡炒名人故居“概念股”的高調,當?shù)匚谋5缺O(jiān)管部門的表現(xiàn)近乎孱弱。煥然一新、待價而沽的“張治中公館”再次引發(fā)公眾對文物保護中“空氣執(zhí)法”的強烈質疑與批評。 “張治中公館”雖然屬于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是私人財產(chǎn)。但根據(jù)我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各類建設性活動和保護維修項目等,都必須嚴格遵循文物工作方針,依法報批。令人不解的是,“張治中公館”用兩年多即完成了“拆除”和“重建”,只付出了房價九牛一毛的罰款代價。當事人幾乎是在無視相關法律和監(jiān)管的情況下,完成了公館從“民國老建筑”到“全新天價豪宅”的身份改寫。 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看,“張治中公館”當年也是以“維修”的幌子行拆舊建新之實,這成為近年來名人故居頻遭“黑手”的慣用伎倆和模式:從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到濟南的英領事館,再到重慶的蔣介石行宮,其悲劇性命運在“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的說辭中早已注定。透過這些貽笑大方的創(chuàng)造性詞匯,我們看到的是文物建筑在城市開發(fā)與經(jīng)營“圍剿”中舉步維艱的境地。 群眾有眼睛,媒體有聲音,法律有牙齒,但卻擋不住一棟棟文物建筑的消失,個中緣由讓人深思。以“張治中公館”事件為例,其拆建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當?shù)匚谋2块T也曾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管、叫停和罰款,但最終卻大事化小、不了了之。更讓人不解的是,文物部門似乎對于文物遭毀的具體情況總是“后知后覺”;對于打擊處理破壞文物的行為總是“力不從心”;對于文物最終遭毀所應承擔的監(jiān)管責任又常常避而不談。孱弱如此,執(zhí)法何來尊嚴?保護何來成效? 重建到底有無批文?重建過程是否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重建之后的建筑是否仍屬文物保護單位?“私有化”對加強名人故居保護是利是弊?關于“張治中公館”的是是非非仍在持續(xù)發(fā)酵,我們一方面期待權威部門盡快給出讓人信服的解釋,一方面更希望我們的文物保護與監(jiān)管執(zhí)法能夠真正“硬”起來,讓所有破壞文物的行為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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