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鄧女士及兩個女兒均為山東某村村民。2011年9月26日,該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會議決定,如果某戶有兒子,則該戶的女兒及其子女不予分配承包土地。根據這一決定,鄧女士及兩個女兒均未分得承包土地,造成生活困難。 律師說法: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眿D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本案中,鄧女士作為該村村民,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不能因為其有兄弟就被非法剝奪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的村規(guī)民約還保留著“重男輕女”等陋習,因村規(guī)民約使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權利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fā)生。 村規(guī)民約在農村基層民主自治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村規(guī)民約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相抵觸,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尊嚴和權威的需要。 農村婦女如果受到類似侵害,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fā)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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