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已是蘋果的怎么還可以凍結?
2012-07-31   作者:張玉瑞(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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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唯冠與美國蘋果之間的iPad商標案,本來已經和解。然而平地一聲雷,本來代理唯冠公司利益的北京國浩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反目成仇,申請法院查封iPad商標,看似又斷了蘋果新iPad上市的財路。通過查封商標,來討還風險代理費用,律師出手果然非比尋常。
  什么是商標查封?
  所謂商標查封,只不過是“對商標進行訴訟保全”的俗稱,是法院向商標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將商標凍結在唯冠名下,不能轉讓給蘋果公司。
  查封要有什么樣的理由?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對出于被告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原告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但是,因代理費而查封iPad商標,似乎沒有訴訟法依據(jù)。
  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原來幾乎沒有使用,所以沒有市場價值。是唯冠公司的維權律師,在訴訟中培育、發(fā)掘、實現(xiàn)了商標的價值,所以對唯冠公司得到之和解金,律師要求支付約定的報酬,并以查封商標作為保障,有什么錯?
  律師主張報酬,是合法權利,但查封商標,則令人多有疑惑。
  律師事務所與唯冠之間的合同,是前者代理維權,而后者根據(jù)所得收益,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的標的是金錢而不涉及商標權利,律師事務所與唯冠之間,沒有約定iPad商標在他們之間買賣也沒有約定對律師費要用未來得到的iPad商標進行擔保。
  如今維權合同目的已經實現(xiàn):蘋果公司已按《調解書》的要求,向廣東高院指定的賬戶匯款6000萬美元,合同標的,已經成為“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由法院控制。而iPad商標非但不屬于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只是這6000萬美元和解金產生的原因。
  關鍵是,iPad商標已經經由法律程序,規(guī)定了向蘋果公司的轉移。
  律師事務所歷經磨難,幫助唯冠獲得了6000萬美元和解金,唯冠董事長楊榮山卻主張:和解費用并未在唯冠賬戶中,而是由法院暫為保管,應優(yōu)先統(tǒng)一分配給唯冠的債權人。這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優(yōu)先受償約定,使代理費用不能支付或難以支付。
  律師事務所難道不可以作為債權人,要求凍結有關權利,加入債權人隊伍嗎?
  加入隊伍當然可以,但認為iPad商標還是在深圳唯冠名下,因此可以查封,以優(yōu)先得到律師費用,就不對了,這是忽略了一點,即《和解書》與《調解書》的不同。
  和解是沒有法院參與下,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的行為;《和解書》不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墩{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下,本著自愿和合法原則,根據(jù)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由法院制作的官方文書。《調解書》由法官署名、法院蓋章,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唯冠與蘋果達成的,不是《和解書》而是《調解書》,其固然是當事人和解的結果,但同時體現(xiàn)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意志,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誰聽說過法院判決轉移的權利,在未經行政機關公告之前,仍然可以訴訟保全呢?所以《調解書》要求iPad商標,要在當事人之間的轉移,就等于有了法院的判決,使轉移不受任何私人干預。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墩{解書》的生效,要求商標必須轉移;而以后的注冊核準,則使受讓人開始享有商標權。
  這真是怎生一個亂字了得。
  據(jù)報道,蘋果公司在向指定賬戶匯款同時,已向深圳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該《調解書》。深圳中院已于7月2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送達了iPad商標過戶的《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現(xiàn)在律師事務所又向深圳市鹽田區(qū)法院要求凍結iPad商標,怎生一個亂字了得。
  而這些,從根源上,是否深圳唯冠食言引起的呢?連律師都吃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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