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票漲跌限制理應統(tǒng)一
2012-08-09   作者:曹中銘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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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

  上交所此前發(fā)布《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擬對風險警示板股票設(shè)置不對稱的漲跌幅限制(漲幅1%、跌幅5%),這在市場中引起了較大的爭議。爭議的原因不僅在于其導致了滬深ST類個股的大幅下跌,更是因為該制度本身的“助跌不助漲”作用導致的不公平。當然,既然是征求意見,那就說明還需要聽取市場的意見后再進行完善。而上交所日前表態(tài)稱“將對方案作相應的修改和完善”,這種聞過知改的態(tài)度無疑值得贊賞。
  自1998年4月某些上市公司因業(yè)績等原因被風險警示之后,不同于正常公司的漲跌幅制度亦隨之出現(xiàn)。對于ST類公司而言,由于其本身蘊藏的風險較大,加之市場投機行為猖獗,將其漲跌幅定格于5%顯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鑒于很多投資者不愛藍籌愛ST、不愛投資愛投機的習性,進一步
  “打壓”ST類個股的日漲幅上限同樣是有必要的。只不過,此前上交所“助跌不助漲”的制度設(shè)計存在問題,漲幅和跌幅限制不能喪失“對稱”這一根本宗旨,否則就等于人為造就了不公平。
  上交所設(shè)置風險警示板的目的在于警示投資者遠離投機,為打擊瘋狂的市場投機行為,筆者建議不妨將ST類個股的漲跌幅統(tǒng)一限制在2%或3%。即使跌下去不容易,但也更要讓其漲起來很難,如此才能達到警示風險、打擊投機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交所對ST股票漲跌幅進行調(diào)整之后,深市會否采取相同的舉措令人關(guān)注。需要提醒的是,就像不對稱漲跌幅限制有違公平一樣,在A股市場中,如果滬深兩市的ST類個股實行不同的漲跌幅制度,顯然也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無論是正常公司還是ST類公司,兩市的漲跌幅制度都應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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