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一開發(fā)商在未完成考古發(fā)掘的情況下,違法施工進行建設,涉嫌破壞距今4000多年的龍山文化遺址。目前,鄭州市文物執(zhí)法部門已立案調(diào)查,并已提請有關專家到現(xiàn)場進行鑒定。專家鑒定結果顯示,該遺址為龍山文化遺址,已遭嚴重破壞。開發(fā)商面臨行政處罰的可能。(《中國青年報》10月23日) 開發(fā)商不是考古專家,自然不會在意,挖掘機一鏟子下去,歷史就沒了。文保部門往往多是“遠水”,只能疲于恢復與搶救。只有不會說話的遺址,靜默地等待著未知的命運。據(jù)說,以龍山文化和仰韶文化為代表的新石器文化,是漢族遠古先民的文化遺存。此類具有圖騰意義的史脈斷章,在施工方眼里,不過是“沒挖出啥值錢東西”的土堆而已。 跟開發(fā)商講歷史,不過是一聲文化嬌嗔罷了。倒有幾個追問,不吐不快:一者,今年9月,鄭州市文物勘探隊就初步認定此處“是一處重要的商周文化遺址,距今已有3000多年”,那么,考古未完,開發(fā)商的挖掘機是怎么進得了這一場地的?二者,開發(fā)商因為“趕工期”而擅自開挖,在一個“建城歷史超過3000多年”、遍地都可能是文化遺存的城市,這是違法特例還是慣性使然? 空談文化有點虛,不如談談成本,也許更多人關心的是,這“嚴重破壞”的文化遺存,究竟會給肇事者帶來多大的罰單?如果類似惡性事件總不能以儆效尤,下次,挖掘機就可以直接代替洛陽鏟(半圓柱形的鐵鏟,一種考古工具)了。開發(fā)商認為“不挖白不挖”不要緊,怕就怕制度讓他“挖了也沒事兒”。這樣的擔心顯然不是多余的:請注意此事中的兩個關鍵語,“鄭州市文物執(zhí)法部門立案調(diào)查”和“面臨行政處罰的可能”。至此,責罰的層級與“力道”一目了然。 今年7月,《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引起輿論熱議,因為其明確規(guī)定,擅自拆除優(yōu)秀歷史建筑最高罰50萬元——可是,根據(jù)2002年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zhì)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都是嚴重的破壞文物的行為,但該法規(guī)定的最高罰款,本來就是50萬元。上位法如此,地方部門“愛開發(fā)商如命”,又何苦去“僭越”呢?那么,不妨樂觀預估一下,因為“嚴重破壞”,鄭州的開發(fā)商也可能面臨50萬元的最高“罰單”——區(qū)區(qū)50萬元,還是“最高”,十足的魔幻現(xiàn)實主義。 有人說,有點兒歷史文化遺存的古城其實都很忙,忙著將遺存變現(xiàn),忙著招呼歷史去接客。開發(fā)的手筆驚人,損毀的不聞不顧。看起來分裂的事情,不過異曲同工罷了。此前,河南開封千億“再造汴京”的新聞令輿論嘩然;在山西大同,另一場聲勢浩大、耗資上百億元的古城再造計劃早在2008年就已展開。簇新的城墻,成片的廢墟,見證著一眾古城的“復興”之夢。新房子要蓋,舊房子要拆,既要有時代感,還要顯得古風浩蕩,倉促匆忙間,不斷露馬腳。 距今4000多年的文化遺址值多少錢?這個問題對歷史當然有些大不敬,但如果它不能折現(xiàn),不能罰出痛感與示范性,又或者引不起制度的反思,多少年后,也許我們只能在仿古建筑與文字上緬懷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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