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依市場規(guī)律確定土地補償標準
2012-11-30   作者:李鳳章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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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并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尚未可知,但據業(yè)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為現行標準的10倍。
  這一努力無疑值得肯定和贊揚,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為什么是10倍而不是15倍、20倍?其實簡單計算地倍數提高,并不能擊中問題要害所在,反而可能使問題復雜化。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缺陷,并不在于土地補償價值的倍數過少,而在于根本就不應該按照原有農業(yè)用地產值的若干倍進行簡單計算得出補償價值。根據目前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另一種形式的土地補償費)的總和,最高可以達到土地被征收之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一標準是高是低,并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說,城市周邊的土地,30倍的補償只是高額出讓金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但在偏遠的內陸,這個補償額度卻足以讓農民艷羨不已。如果說,在國有土地出讓金不斷攀高的今天,30倍的補償確屬偏低;但一旦房地產市場蕭條,土地出讓金急劇縮水,30倍也許會顯得過于昂貴。
  究其原因,就在于土地的價值是因人、因時、因地而不斷變動的,按照任何一個僵化的倍數標準確定補償數額,都是主觀武斷的。
  因此,土地補償數額的科學確定,不在于人為主觀臆斷一個倍數,而在于找到一個動態(tài)的價值發(fā)現和評估機制,這一機制就是土地市場。市場是土地價值的發(fā)現者和確定者。換言之,土地補償應該參照土地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確定。為此,開放土地市場交易,成為完善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數額的制度前提。
  要想建立開放的土地市場,首先就要明確交易標的,即土地財產權。須知,構成交易標的的并非土地本身,而是對土地的權利。這一問題目前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將所有權作為交易標的,集體可以將土地所有權轉讓和分割,但這意味著土地的私有化,因此施行難度不小。另一種是土地保持公有,但所有權繼續(xù)不可交易,社會成員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將成為基礎性財產權,并在市場上交易。
  時至今日,我國走上后一模式的制度路徑已經越來越清晰:在國有土地上出讓土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上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目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市場已經相當發(fā)達,通過使用權的出讓建立農村土地市場也就成為最佳選擇。簡言之,就是要開放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交易。
  現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化還面臨著三大障礙:
  一是權利本身的不穩(wěn)定。如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時間只有30年,而且轉讓還要經過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二是農地用途的改變。之所以農地的倍數補償和國家征收后的出讓金之間的差額如此巨大,關鍵一點就是土地用途改變后的增值;谖覈母乇Wo政策,農業(yè)用地必須只能用于農業(yè)用途,因此,除非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放棄該土地的農業(yè)用途,凡農業(yè)用地改變?yōu)榻ㄔO用地的,仍須由國家審批。但國家審批并不改變土地財產權交易的性質,因此并不需要國家征收。三是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交易,目前還為法律禁止,這一禁止已經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這就要求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63條,取消禁止集體土地出讓、轉讓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相關規(guī)定。
  總之,簡單以倍數方式確定土地的補償數額是主觀、任意和武斷的,而只有市場才是土地價值的發(fā)現者和最佳確定者。土地市場一旦建立,大部分的建設用地,將采取當事人直接交易的方式,不必依賴于征收,土地征收引發(fā)的矛盾也將極大緩解。為了建立土地市場,進一步明晰和穩(wěn)定土地使用權,并且廢止過時的禁止交易的條款也就成了不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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