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收政策需從適合國情出發(fā)
2012-12-12   作者:王大賢(崛起戰(zhàn)略研究聯(lián)盟秘書長)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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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近歲末,各地樓市出現(xiàn)了明顯的升溫跡象。據中國指數研究院日前發(fā)布的報告,我國100個城市(新建)住宅平均價格環(huán)比連續(xù)5個月上漲,且漲幅有擴大之勢,環(huán)比上漲的城市不斷增多,環(huán)比下跌的城市不斷遞減。由于開發(fā)商資金漸漸充裕,京滬穗等一線城市樓市回暖預期重又高漲,各地加大推地力度,“地王”頻頻出現(xiàn)。許多人由此擔心,房企現(xiàn)在敢于高價拿地,未來就有信心高價賣房,豈非房價又將進入新一輪上漲期?
  在本輪房地產調控中,“限購限貸”是主要手段。應該說,這對抑制市場投機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但屬于純粹的行政手段,且過于剛性,不可避免會傷及大量正常的改善型需求。因而市場上一直在猜測“限購限貸”何時退出。雖然短期內取消的可能性不大,但遲早會退出,未來終究還是要以稅收和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房產稅被很多人認為是未來房地產調控的替代措施。比如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就稱,未來房地產調控大方向是以房產稅等經濟手段來逐步替換“限購令”等行政手段。目前大范圍征收房產稅也已具備了經濟測算的合理性和輿論基礎。
  因此,現(xiàn)在更多人關注的是房產稅的征收模式。房產稅要推廣至全國,仍面臨著向何種住房征收、稅率如何設置、如何在抑投資的同時促剛需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難題。
  去年1月,重慶和上海作為全國首批試點城市,開始征收房產稅。上海的房產稅僅針對新成交住房,按應稅房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為0.6%。重慶方案更嚴厲,對所有存量高端住宅都征收房產稅,對獨棟住房存量增量都征收;稅率也比上海高,而且是超額累進稅。從試點近兩年來看,房價調控作用并不明顯,并未在財政收入上增收多少,對房價上漲的抑制作用也不明顯。所以,期望通過針對個人房產開征房產稅來遏止大城市房價的上漲,作用不大。
  在我國香港特區(qū),針對住宅炒作征收額外印花稅,在打擊炒房、穩(wěn)定房地產市場上已取得積極成效。香港的經驗對內地樓市下一步調控的稅收政策選擇提供了重要啟示。
  內地與香港在幾乎相同的時間開始調控房地產市場。內地于2009年11月(距今剛好3年)開始逐步對房地產市場開始從緊調控,香港則是在2009年10月末開始推出調控措施。內容上也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增加供應、增加住宅銷售透明度、收緊房地產信貸等。但增加供應的措施受制于住房建設周期,短期內難以見效;緊縮信貸的效果則被流動性充裕、低利率、房地產企業(yè)融資多樣化所抵消。因此,兩地調控措施均未完全達到預期目標,樓價仍然穩(wěn)步上揚。在此背景下,內地的主要城市于2010年10月起陸續(xù)推出了對商品房的限購政策;香港則于2010年11月推出了直接針對炒房的額外印花稅政策。主要內容包括:對住宅交易在原有最高4.25%的從價印花稅基礎上,征收“額外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分三級稅率,根據住宅購買后交易期限的不同,征收不同的印花稅;取消所有住宅交易延遲繳交印花稅的安排。政策出臺后,精準打擊了炒家,住宅短炒大為收斂;住宅市場及時降溫,交易量大幅下滑;房價上漲趨勢受到明顯遏制。
  房地產市場調控經驗教訓表明,調控要有成效,一套目標明確、規(guī)則透明、大眾認可的市場化、長期化的調控機制必不可少。
  有了這樣的一套調控機制,才可能將目前一刀切的“限購”政策改為結構性限購,即只對準一線城市,而對二、三線城市特別是縣城的限購政策全部取消,同時加大保障房的建設力度。
  建立這樣一套調控機制,需要加快推進房產稅的立法。香港特區(qū)的實踐證明,房產交易稅在遏制投機方面的作用優(yōu)于房產保有環(huán)節(jié)稅。因此,在立法中應重點考慮通過房產交易稅調控房地產市場。通過房產交易稅調控房地產市場,相比征收房產稅更易操作,且效果明確。同時,從長遠計,可以考慮取消70年(還有不少地方時50年甚至40年的產權)的住房產權限制,給予住戶永久住房產權,這就能使社會各階層更容易接受房產稅改革,減少改革帶來的沖擊和負面影響,讓改革更為順暢。
  在這套調控機制下,最好將現(xiàn)有的房地產營業(y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名目繁多的稅種予以簡化或合并,整合為一個稅種,統(tǒng)一稱為印花稅或房產交易稅。取消營業(yè)稅附加。征收對象從個人擴大至公司,打擊以公司名義持有住房的炒房行為。按售價全額征收,避免陰陽合同對政策效果的抵消。針對短炒行為推出多級稅率。持有時間越短,稅率越高。
  還有,在內地二手房交易中,陰陽合同非常普遍,大大削弱了房產交易稅對炒房的打擊效果。為此,需要抓緊建立不動產科學評估體系,使陰陽合同失去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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