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要給力也要公正透明
2013-02-22   作者:孫勇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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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壟斷是好事,但好事要做好并不簡單。近日,“茅臺、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被罰”事件引發(fā)爭議就是明證。
  綜合各媒體截至目前的公開報道,關于茅臺、五糧液被罰事件的主要信息是:茅臺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被國家發(fā)改委相關部門罰款4.49億元,所罰金額是上年度兩家酒企銷售額的1%。該事件被認為是本周以來茅臺和五糧液股價大跌、市值損失慘重的主要原因。
  就在股吧、微博上為該事件議論紛紛,金融機構也根據該事件火線調整白酒上市公司投資策略時,對于茅臺、五糧液被罰是否確有其事,國家發(fā)改委卻諱莫如深,遲遲未能向公眾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茅臺和五糧液對此也是模棱兩可。于是,罰款事件變成了波譎云詭的“羅生門”。不過,由于當事三方——茅臺、五糧液和國家發(fā)改委都沒有直接否認罰款事件,特色國情之下,筆者傾向于相信確有其事,本文接下來展開的評論,也以此為邏輯起點。
  從懲罰的力度看,針對茅臺、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而開出的4.49億罰單的確很給力。兩家被罰酒企都是中國的標桿企業(yè),聲名顯赫,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拿它們開刀,也體現了敢于“打老虎”的氣魄。這是該事件中不應被抹殺的亮點。
  但是,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此次懲罰茅臺和五糧液,也有難以服眾之處。在中國,涉嫌壟斷的企業(yè)為數不少,尤其是金融、信息、資源等領域的壟斷巨頭們,多年來一直備受公眾詬病?墒,這些壟斷巨頭們很少受到實質性的反壟斷懲罰。5年前就已頒布的《反壟斷法》沒有真正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茅臺、五糧液被罰才顯得分外惹眼。也正因為如此,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拿茅臺和五糧液開刀,難逃選擇性執(zhí)法的嫌疑,公眾對此有質疑理所當然。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電信巨頭和石化巨頭的壟斷經營,給國計民生帶來的傷害更大,除了以質次價高的產品和服務盤剝民眾并攫取暴利這一共性之外,前者還妨礙了中國信息技術的整體進步,后者還對中國日益嚴峻的霧霾氣候負有重大責任。相形之下,帶有奢侈品特征、主要被高端人士所消費的茅臺和五糧液,談不上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結果,危害大者被網開一面,危害小者被施以懲罰,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如此操作,顯然難以服眾。而歷史經驗表明,選擇性執(zhí)法,是推進法治的最大絆腳石之一。
  此外,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在懲罰茅臺、五糧液時還有一個重大瑕疵,即信息披露不及時、不透明、不到位。由于茅臺和五糧液是上市公司,在A股市場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因此,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針對這兩家上市公司的作為,必須嚴格遵守《證券法》以及其他監(jiān)管法規(guī)中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guī)定。從種種跡象看,這次茅臺、五糧液被重罰不排除有提前走漏風聲、從而為空頭提供短線獲利良機的可能性。而在該事件傳而待證的數日內,發(fā)改委有關人士的曖昧表態(tài),更是為茅臺、五糧液乃至整個白酒板塊的股價異動埋下了隱患。這也說明,在反壟斷法實施層面遭遇上市公司時,有關部門還需將工作做得更細致、更周密,避免執(zhí)法的尷尬。
  從市場化改革的歷史進程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懲罰茅臺和五糧液的價格壟斷行為,是一個值得紀念的重大事件。如果該事件中的教訓能夠被汲取,對于反壟斷法走向更加公正與透明進而造福中國社會,必將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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