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yè)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3月15日起實施。該條例規(guī)定了信息數據保護、征信業(yè)監(jiān)管、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內容,其中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規(guī)則及相關制度的設計,形成了一個促進社會誠信水平提高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個人行為形成激勵約束機制
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這是關于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規(guī)定。所謂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指個人不良信息能夠被征信機構記載、提供和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期限,該信息應該被刪除,不得再提供。本條內容的適用主體為征信機構。
根據條例第32條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也適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于保存?zhèn)人不良信息的非征信機構單位,條例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原則上經同意采集或者依法保存的,可以依法保存超過5年以上的個人不良信息,但在對外提供時,應當依法提供。
規(guī)定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規(guī)則,目的在于建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tǒng)對個人行為的激勵約束機制。這一激勵機制的設計基于三方面因素的考慮。
第一,有不良信息的主體應為少數人。社會中的人群可以分為兩類:有不良信息的人群和沒有不良信息的人群。假如社會上的絕大多數人都有不良信息記錄,則公眾會產生一種法不責眾的心理。既然大家都有不良信息記錄,那么,有沒有不良信息也不算什么,因此,社會公眾就不會太在意自己的不良信息記錄,這個激勵約束機制就失去了對社會的約束作用。只有形成社會公眾都比較珍惜自己的信用記錄,并以沒有不良信息記錄為榮時,這個機制才能很好地發(fā)揮作用。因此,從制度設計上,應使大多數人有機會成為有良好信用信息記錄的主體,使少數人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主體,這就需要科學劃定不良信息的范圍和標準,盡可能地減少那些存在爭議的不良信息。
比如,非出于信息主體本意的違約行為是否記錄為個人不良信息?對于因過失形成的不良信息,是否給信息主體補救的機會?如果給予補救的機會,不僅能夠督促信息主體積極補救,而且能夠減少有不良記錄的主體。例如,不少人認為,商業(yè)銀行對不良信息的記錄過于嚴格,欠款幾塊錢或者逾期一天都會被記載為不良信息。實際上,這些違約并非是信息主體故意違約,而是由于工作忙等原因錯過了。對于這種情況,在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時,商業(yè)銀行可以事先提醒告知信息主體,給信息主體一次補救的機會,避免不良信息記錄真正形成。根據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規(guī)定信息提供者的提醒義務,有助于減少不良信息主體的人數,并使信息主體重視其個人信用記錄。
第二,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適中。不良信息記錄對信息主體的約束機制主要體現為:有不良信息的主體,其貸款、信用卡使用等授信行為將受到限制或者付出更多的成本。如果希望發(fā)揮不良信息記錄的這種限制、約束、教育作用,一方面,不良信息記錄的保存期限就不能太短,太短了,不會對信息主體的授信活動構成不便,就難以發(fā)揮制約作用;另一方面,保存期限也不能太長。時間太長了,會對信息主體買車、買房等行為產生比較大的限制。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國外一般規(guī)定為5年、7年或者10年,有的國家還規(guī)定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存期限,對于違法和犯罪適用不同的保存期限。條例規(guī)定的保存期限為5年,筆者認為,該規(guī)定符合多數人的期待,也比較符合我國正處于社會大變革時期,社會各方面變化都比較快的社會現實,能夠比較好地發(fā)揮不良信息記錄對信息主體信守合約、遵紀守法的制約作用。
第三,要使不良信息主體有重新開始的機會。規(guī)定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一方面,在保存期限內對信息主體形成制約,另一方面,保存期限到期后,不良信息就要被刪除,使曾經具有不良信息的個人重新成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人,在體會到不良信息給個人授信活動等帶來不便之后,信息主體會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記錄,形成了人人都重視、人人都珍惜的激勵機制。
綜上,對于有不良信息的主體,在5年內,其授信行為受到限制并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為;5年后,給予其重新開始的機會,促使其自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通俗地講,個人誠信激勵約束機制的設計可以概括為三句話:該制度要保證社會上大多數人是好人,形成主流;要保證犯了錯的人有機會重新做好人,給其希望;重新做好人的機會不能來得太容易,也不能太難,使其受教育。通過教育和懲戒,形成一個社會誠信水平不斷提高的良性運行機制,培養(yǎng)信息主體誠信、守法的社會意識。
形成激勵約束的制度環(huán)境
個人不良信息的激勵約束機制的運行不僅依靠個人不良信息保存規(guī)則本身,還需要相關制度的配合,這些制度包括信息的采集制度、信息的安全保存制度、信息的說明和記載制度以及信息的使用制度。這些制度不僅使個人信息能夠在安全的封閉的小范圍內運轉,而且能夠使個人信息在符合個人意愿的前提下被恰當地使用。
具體而言,根據條例的規(guī)定,在采集環(huán)節(jié),除依法公開的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控制了個人信息的來源,避免了對個人信息的亂采、濫采,尊重了信息主體的個人隱私權;在信息保存環(huán)節(jié),不僅對經營個人征信業(yè)務的征信機構實現許可制,而且規(guī)定征信機構采取安全措施,維護信息安全;在使用環(huán)節(jié),除法律規(guī)定外,查詢個人信息的,必須取得信息主體的授權,并按照和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使信息的使用處于信息主體可以控制的范圍內。
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了不良信息在存續(xù)期間的說明記載制度。說明記載制度不僅有助于更全面地反映個人不良信息產生的原因及相關情況,有助于反映錯誤爭議及爭議的具體情況,而且也能為個人不良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提供更好的判斷基礎,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對個人不良信息作出正確的判斷,更客觀、公正地對待個人不良信息。這些相關制度為個人不良信息的激勵約束機制正常運行提供良好的運行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