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定價權應有權利邊界
2013-03-27   作者:張楓逸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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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部21日舉行例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言人何建中表示,鐵路的票價應該由有關部門加強監(jiān)督,但是作為鐵路總公司,企業(yè)應該有相對的經營自主權。
  撤銷鐵道部成立鐵路總公司后,火車票價成為公眾關心的話題。日前,交通部長楊傳堂明確表示火車票價由發(fā)改委等部門制定。因此,此次新聞發(fā)布會提到的企業(yè)相對經營自主權,應該是指在此基礎上適當上浮或下調。
  同一天,中鐵隧道集團副總工程師王夢恕在與網友在線交流時說,“今后像中石化、中石油一樣,就按照市場規(guī)律該提價就提價、該降價降價。”不過,鐵路總公司和“兩桶油”并不完全具有可比性,F(xiàn)行成品油定價有明確的標準,即“國際油價連續(xù)22個工作日日均漲幅或跌幅超過4%”,而火車票調整缺乏相應規(guī)范,所謂的自主調價難以受到制約;同時,國際油價公開透明,變化情況公眾可以一目了然,鐵路票價則缺乏公開明顯的參照物。
  鐵路市場化后,賦予鐵路總公司一定的經營自主權是必要的,但這種權利不能沒有邊界。票價自主權必須在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和廣大公眾的監(jiān)督下行使,確保價格調整能夠真實反映成本和供需關系,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票價成本應公開審定。正如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周業(yè)安所指出,“火車票價調整,應基于其成本費用的公開透明,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人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費用等,都應該每年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公開審計,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其次,票價調整應面向社會聽證。我國《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也有明確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
  此外,調價自主權應受到競爭驅動。在這方面,鐵路有必要向民航學習,飛機票之所以打折力度大,就是因為同一線路有多家航空公司,為吸引顧客而相互博弈競相降價。只有引入充分競爭,才能全面激活自主權,讓價格調整在市場的軌道運行,達到盤活鐵路、民眾受益的政策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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