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級法院近日發(fā)布的勞動爭議案件數(shù)字顯示,勞動爭議案件已經(jīng)占到北京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三成,其中不乏老板卷款逃逸的惡性案例,但北京至今尚無惡意欠薪者被追究刑責。(4月29日《北京青年報》)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規(guī)定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要予以刑事追究。截至2012年12月,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134起,120人被判處刑罰。相較于各地屢屢發(fā)生的惡意欠薪案件,法院受理、審結的惡意欠薪案件只占很小一部分。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有關司法解釋遲遲沒有出臺,各地法院判定“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等缺乏明確的標準,使得案件審理存在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惡意欠薪案件取證大多需要公安機關介入,而公安機關立案有著十分苛刻的條件,使得不少惡意欠薪案件被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 據(jù)介紹,公安機關對惡意欠薪立案一般有兩個條件,一是既要有職工(農(nóng)民工)對欠薪行為的投訴,還要有欠薪者(包工頭)對欠薪行為的承認。在許多惡意欠薪案件中,包工頭干脆一跑了之,社保監(jiān)察機構沒有偵查權,無法對包工頭進行偵查或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雖然具有偵查權,但在正式立案前“不便”采取措施。第二個條件是,勞動者或社保監(jiān)察機構就惡意欠薪向公安機關報案,需要先從銀行查到包工頭名下有財產(chǎn),但銀行只對公檢法機關提供儲戶的個人財產(chǎn)信息,社保監(jiān)察機構無從查詢,公安機關雖然具有查詢權,但在正式立案前“不便”查詢。這兩個條件都具有“自我否定”的機制,有點兒像美國小說《第二十二條軍規(guī)》中的荒謬悖論——“士兵只有發(fā)瘋才能獲準停止飛行,但士兵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發(fā)瘋,則說明他并未發(fā)瘋,因此不能停止飛行”。如果嚴格遵循這兩個條件,絕大多數(shù)惡意欠薪案件都是無法立案的。 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等有了明確的判定標準,惡意欠薪案件審理中的一些困難可望克服。相應的,公安機關亟須用好用足法律規(guī)定,調整、完善惡意欠薪案件立案標準,切實解決“第二十二條軍規(guī)”式的悖論,為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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