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際金融危機反反復復,我國國內經濟發(fā)展也處于大的結構調整過程之中,這使得產能過剩尤其是新能源產業(yè)產能過剩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無錫尚德的破產重整不過是這一現象的一個縮影。
■尚德重整案帶給破產法很多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如何處理國外的母公司和國內子公司同時存在破產可能的情形?如何對國內債權人和國際債權人進行保護?如何處理利益輸送嚴重的重整企業(yè)?某種程度上來說,破產法要經受一次較大的考驗。
■市場競爭失敗的企業(yè)理應被市場淘汰,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規(guī)律。為了讓所有的主體都能在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中公平地競爭,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提供公正專業(yè)的司法系統(tǒng)。做到了這些,尚德隕落沒有關系,因為好的企業(yè)還會升起。
誰能拯救無錫尚德?不久前彭博社報道,美國股神巴菲特旗下中美能源控股公司可能有意收購尚德電力。而據近日有關媒體說,巴菲特否認收購尚德電力的傳聞。圖為無錫尚德總部被太陽能電池板覆蓋的辦公大樓。資料照片 |
2013年3月18日,一個重要的新聞引發(fā)市場的關注,由8家中國的銀行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對無錫尚德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2013年3月20日,無錫市中院民二庭裁定對無錫尚德實施破產重整。
無錫尚德破產重整的發(fā)生,對政府、企業(yè)來說都有深刻的原因、教訓。同時,在處理破產重整的過程中,政府、銀行、法院也要恪守社會角色,遵守法律的精神原則和具體規(guī)則,遵循市場經濟的本質規(guī)律。做到了這些,尚德隕落沒有關系,新的富有創(chuàng)新與生命力的企業(yè)才能不斷誕生。
無錫尚德進入破產重整具有深刻的社會經濟背景。近年來,國際金融危機反反復復,我國國內經濟發(fā)展也處于大的結構調整過程之中,這使得產能過剩尤其是新能源產業(yè)產能過剩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無錫尚德的破產重整不過是這一現象的一個縮影。
2009年,為了克服國際經濟的不利影響,國家出臺了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從2010年開始,經濟刺激計劃的不良影響逐漸顯現,最為突出也最為嚴重的就是27個產業(yè)部門有21個出現了產能過剩的現象。國內光伏產能達到30吉瓦,需求不到18吉瓦,產能利用率低于60%。被冠以“新能源”名號的這些企業(yè)存在著一些共同的特點:資金投入盲目,缺乏自主科研創(chuàng)新,生產規(guī)模效應不大。一番激烈的市場競爭往往會促使幾家大型企業(yè)的形成,并使其逐漸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無錫尚德、江西賽維LDK等都是其中脫穎而出的佼佼者。江西賽維LDK曾經是亞洲最大的太陽能多晶硅片生產企業(yè),但如今已經連續(xù)七個季度虧損,僅僅在政府的對賭性救助下勉力維持。無錫尚德的起落,更是一個充滿戲劇色彩的故事。
2001年,在無錫市政府主導下,施正榮聯合多家國企成立了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2005年,施正榮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100%控投無錫尚德的“尚德電力公司”,回購國有股份,吸引高盛、英聯等多家海外機構入股。同年12月,尚德電力成為在紐交所上市的第一家大陸民營企業(yè)。無錫尚德籌資總額為4億美元,發(fā)行市值達到21.75億美元。憑借這些,施正榮身家達到了23.13億美元,成為2005年的中國首富。2012年,尚德電力公司也成為了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光伏技術公司。
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是尚德電力公司旗下資產規(guī)模最大的生產基地,集中了尚德電力公司95%以上的產能。除此之外,尚德電力還擁有尚德電力(塞浦路斯)公司(SuntechPower[Cyprus]co.Ltd)、尚德電力投資PTE(SuntechPowerInvestmentPTE.Ltd)等資產。
2008年6月17日,尚德電力通過其在開曼群島的子公司發(fā)行價值5.41億美元可轉債,到期日為2013年3月15日。票面價值為1000美元,票息為3%。轉換比率為24.3153,轉換價格為41.1264,而股票執(zhí)行價格為1.86美元/股。2013年3月14日美股收盤后,尚德電力發(fā)表聲明稱公司沒有完成將于3月15日到期5.41億美元債券本金的償付計劃。尚德的市值在2012年蒸發(fā)了60%,在2012年3月之前的4個季度共損失了6.46億美元。尚德電力股價從2007年的85美元高點跌至0.6美元以下。截至2013年3月15日,包括工行、農行、中行等在內的9家債權銀行對無錫尚德的本外幣授信余額折合人民幣已達到71億元。無錫尚德將有近10億元人民幣的銀行到期債務。其中有2.5億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及1.2億美元的出口押匯。除自身債務外,無錫尚德對外擔保的金額也將近20億元。
在這種情況下,經反復權衡,2013年3月18日,由8家中國的銀行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不得不向無錫市中院提交了對無錫尚德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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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可能開創(chuàng)幾項我國破產重整案的首例 |
無錫尚德破產重整案的受理,時值我國新《破產法》實施的第六個年頭,該案的諸多特點使得其備受矚目。
第一,它可能成為第一個涉及跨境破產事宜的案例,也可能是第一例國外母公司(尚德電力)和國內子公司(無錫尚德)同時陷入破產的案例。
尚德電力的開曼子公司面對國際投資人發(fā)行的公司債券違約,使得在紐交所上市的尚德電力面臨很尷尬的情形。一方面,尚德電力的股權價值在2012年之后已經所剩無幾,其自有的現金流、財產也不足以清償高達5.41億美元的債務,隨時有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另一方面,尚德電力的主要子公司自身背負嚴重債務,不僅無法幫助母公司還債,而且已在國內被申請破產重整實際上是一種破產保護。
目前的情況是,尚德電力已與可轉債持有人協(xié)商債務的延期重組,已經有60%的債券持有人同意債務延期協(xié)議。假設國際債權人不接受尚德電力的債務重組方案,并向美國法院提出尚德電力的破產重整,那么尚德電力上市公司將會移交給美國的托管人。而已經被申請進入重整的無錫尚德的重整計劃草案將會面臨調整,國內債權人利益和國際債權人利益將會面臨權衡。即使國際債權人并沒有申請尚德電力破產,但是在無錫尚德重整的過程中,作為出資人股東(100%股份)的尚德電力勢必面臨著股東權益的調整。調整過后,尚德電力所享有的股東權益進一步減少,其負債可能面臨更難以償還的情形,其紐交所上市公司的地位也將岌岌可危。
第二,無錫尚德可能成為第一家因關聯公司利益輸送進而合并破產重整的公司。
無錫尚德與其關聯公司的“爛賬”集中在兩個板塊,一個是亞洲硅業(yè),另一個是“榮德系”公司。前者是施正榮家族控制的企業(yè)。施正榮利用無錫尚德給其家族企業(yè)進行了大量關聯交易。后者包括鎮(zhèn)江仁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鎮(zhèn)江榮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揚州榮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施正榮,也是施正榮的家族企業(yè),其董事會成員與無錫尚德高度重合。短短兩年內,無錫尚德向這三家公司輸入了25億元資金。
基于無錫尚德與其關聯公司非常復雜的關聯交易和持股結構問題,無錫尚德被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其大量的關聯公司的債權債務也應當進行梳理。如果相互之間的資金業(yè)務往來系不正當關聯交易,其關聯公司可能會與無錫尚德一起合并重整。
第三,政府力量影響了無錫尚德的興衰,現在破產重整也由政府主導。
2001年,當時的無錫尚德是無錫政府的行政命令主導,由無錫小天鵝集團、山禾制藥、無錫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yè)共同融資600萬美元成立的。而在無錫尚德成立之后,園區(qū)選址、品牌宣傳、融資擴張中無不由政府出面,一路綠燈。有不少人將無錫尚德的成功認為是“海歸科學家、開明地方政府和海外資本”三者結合的絕佳典范。在這其中,開明地方政府坐擁天時地利,起到了非常大的影響作用。雖然國有資本在2005年退出尚德公司后,尚德公司一直是一家民營企業(yè),政府官員基于政績的考慮,卻始終關注并參與尚德的發(fā)展過程之中。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無錫尚德逐漸發(fā)展壯大,也成長為無錫市的一張城市名片。每次尚德出現危機時,政府總會挺身而出。在2012年無錫尚德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決定的方案是讓具有國資背景的國聯集團和無錫市產業(yè)集團各出1億元為無錫尚德向銀行貸款進行擔保。而在無錫尚德破產重整之前,在江蘇省政府和無錫市政府的授意下,來自國聯集團的周衛(wèi)平出任無錫尚德公司董事兼總裁。在無錫尚德進入破產重整后,法院指定了10人的清算組擔任無錫尚德的重整管理人,組長楊二觀是國有控股的無錫星洲工業(yè)園區(qū)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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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無錫尚德的破產重整
政府、銀行、法院“不能胡來” |
見微知著。無錫尚德的破產重整給我們許多啟示。
第一,政府“不能胡來”,應找準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定位。
這幾年在四萬億投資計劃的推動下,許多省市都把光伏產業(yè)列為優(yōu)先扶持的新興產業(yè)。全國600個城市中有300個在發(fā)展光伏太陽能產業(yè),100多個建設了光伏產業(yè)基地。地方政府片面的政績追求和市場規(guī)則意識的缺失,使得地方政府具有極大的動力介入甚至包辦具體的行業(yè)投資和企業(yè)經營。
現在,在無錫尚德重整案的處理中,無錫市政府應當嚴格按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找準自己的位置,不要一味地提供“公共救助”。無錫尚德屬于當地規(guī)模大、可能對當地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yè),在其陷入困境時,政府以公共資金為其解困,介入程序,這是可以理解的,但這樣做對市場經濟環(huán)境破壞的后果也許更嚴重。無錫尚德案應盡量以市場自身的力量來完成重整,政府應克服自身的干預沖動,避免成為“政府公司”。
第二,銀行“不能胡來”,應還原其金融市場主體的角色。
銀行扎堆向國有企業(yè)、與政府有關系的企業(yè)授信,這種現象在過去幾年時間里愈演愈烈,銀行向市場輸送“金融血液”的功能客觀上被阻斷了。銀行一窩蜂似地授信給少數“優(yōu)質”的企業(yè),一方面導致那些更加需要資金的中小企業(yè)融資困難;另一方面,那些容易得到授信的企業(yè)由于沒有借貸難的顧慮,不顧成本收益,盲目發(fā)展,最終市場競爭失敗的風險仍由銀行債權人來承擔。銀行的授信應當根據企業(yè)的現實情況,分析其信用以及償債能力。對類似于無錫尚德這樣的大型企業(yè),銀行缺乏對其業(yè)務發(fā)展前景、市場前景的認識,加之政府又給尚德提供了有形或者無形的擔保,銀行的這種扎堆式的授信方式看似資金流向了收益高的方向,但是實際上是一種非理性的、盲目的貸款行為,使得多家銀行的風險敞口巨大。
第三,法院“不能胡來”,應秉持法治精神與公正專業(yè)操作理念。
在破產案例中,政府主導企業(yè)破產重整的情形為數不少,法院反而扮演次要角色。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往往不具備對該企業(yè)進行重整所需要的專業(yè)知識,破產法官也不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素養(yǎng),更多的情形是法院按照政府的意見做政府的聽話工具在處理案件。一個破產重整的案件要能夠成功,應依靠良法即好的破產法,更依靠“人”,得益于一群擁有豐富經驗的法律專家、財務專家、管理專家的參與,也得益于一群具有較高專業(yè)素養(yǎng)的破產法官。破產法官應當恪盡職守,公正獨立、勤勉盡責,堅持專業(yè)化操作,指定有經驗、有資質的專業(yè)人員擔任管理人,恰當適時地進行裁定,遵守破產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讓專業(yè)人士參與商業(yè)判斷。
第四,為《破產法》的實施總結經驗。
新《破產法》運行在一個快速變化、新情形層出不窮的社會環(huán)境中,迄今已逾六年,可是我國的破產案件數量始終沒有明顯增多,無錫尚德這類明星企業(yè)進入重整程序無疑給《破產法》的實施提供了一個絕佳的藍本,提供了一個標尺。
尚德重整案帶給《破產法》很多需要解決的新問題,例如:如何處理國外的母公司和國內子公司同時存在破產可能的情形?如何對國內債權人和國際債權人進行保護?如何處理利益輸送嚴重的重整企業(yè)?如何完善破產法有關重整程序的諸多細節(jié)規(guī)定等等。某種程度上來說,破產法要經受一次較大的考驗,無錫尚德的破產重整應當遵守破產重整法律的精神原則和具體規(guī)則,《破產法》的實施本身要超越地方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對于市場經濟發(fā)展過程中新出現的問題,《破產法》也要有所回應。
市場競爭失敗的企業(yè)理應被市場淘汰,最終留下來的一定是好的富有創(chuàng)新與生命力的企業(yè),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規(guī)律。為了讓所有的主體都能在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中公平地競爭,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提供健康的“造血功能”,公正專業(yè)的司法系統(tǒng),法律的良好運行。如果做到了這些,尚德隕落沒有關系,因為它還可以再次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