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9日晚通報稱,在中國駐斐濟使館的大力支持下,中國警方與斐濟執(zhí)法部門通力合作,日前在斐濟成功抓獲涉嫌經濟犯罪的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并于8月19日晚將陳押解回國。(《新京報》8月20日) 此前,陳怡被指攜款5億潛逃,消息傳出,令人震驚!陳怡是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實際控股人,該公司2011年完成新單保費1.5億元,2012年新單保費超4.8億元,在上海保險中介市場業(yè)務規(guī)模領先,所以她的潛逃給眾多投保人帶來無法估計的損失,也因此備受外界關注。 從8月14日傳言稱陳怡潛逃,到8月19日將其押解回國,只用了短短數(shù)天。有網(wǎng)友稱,“跑個攜款潛逃的女企業(yè)家,公安部與國際刑警通力合作,不用一個星期將逃犯從國外捉拿歸案。那些攜巨款潛逃的貪官,豈能銷聲匿跡再無消息?”這種質疑并非無毫無道理。抓回女高管,能否敲響外逃貪官的警鐘? 之所以能抓回外逃女高管,一得益于公安機關反應快。8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報案,迅即立案調查,發(fā)現(xiàn)陳怡在案發(fā)前已潛逃境外。二是動手快。公安部接到情況上報后,立即展開境外緝捕,并發(fā)布國際刑警紅色通報,向有關國家和地區(qū)提出協(xié)助查找犯罪嫌疑人請求,經全力工作,查明陳怡已逃往斐濟。三是得益于密切合作。公安部通過國際執(zhí)法合作渠道與斐濟執(zhí)法部門開展密切合作,并派出工作組赴斐濟展開緝捕。在斐濟執(zhí)法部門及我駐斐濟使館大力支持下,工作組成功抓獲陳怡。 其實,陳怡不是第一個從斐濟引渡回來的中國逃犯,多年前外逃斐濟的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也是從斐濟引渡回國并審判。前不久,中國警方與斐濟、新西蘭執(zhí)法部門通力合作,在斐濟楠迪成功抓獲在逃6年的特大販毒團伙主犯陳國明并押解回國。可見,中國與斐濟已建立起較為成熟的引渡機制,那些貪腐高官、高管選擇逃亡斐濟,實屬“下策”。 抓回陳怡,勝在速度快、動手早;而一些貪官之所以能出逃成功并難以抓回,正在于這方面的缺失。有些貪官出逃前并非沒有一點動靜,相關部門卻懵懂無知,如去年3月中旬,深圳南山區(qū)政協(xié)主席溫玲在被紀委約談后第三天出逃美國。但過了數(shù)月,相關部門才發(fā)現(xiàn)溫玲出逃。其實,只要監(jiān)管部門嚴格、細心,貪官并不容易逃出國門,如成都市錦江區(qū)副區(qū)長、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局長吳濤有4個護照,他在5月中旬就準備攜巨款出逃。四川省公安廳通過其“假護照”尋找其下落,隨后將其控制。 不少貪官出逃后,相關部門抓捕力度不夠,客觀原因是,我國與某些貪官所逃往國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正如《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所稱,貪官外逃的現(xiàn)實,說明中國相應的預防和懲治措施存在弊端,不僅相關制度、相關機制還有缺失,甚至法律也有缺失,而且國際合作力度不夠。受限于中西方制度差異,中國引渡外逃官員時存在一些無法繞過的制度壁壘。
統(tǒng)計顯示,截至2013年5月,中國已與36個國家簽署了相關協(xié)定(主要是周邊國家)。西方主要發(fā)達國家絕大多數(shù)與中國未簽約,而不少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員正是選擇這些國家作為出逃的主要目的地。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任何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潛逃到哪里,公安機關都有信心、有能力將其緝捕歸案并繩之以法。對外逃貪官,就該像抓捕女高管陳怡一樣,將其抓捕回國。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并通過健全制度,如與更多國家簽訂引渡條約,使貪官無處可藏、無處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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