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個人信用”成為社會血脈
2013-10-30   作者:韓春暉(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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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月28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試點個人通過互聯網查詢本人信用報告服務工作,擴大到包括江蘇、四川、重慶、北京、山東、遼寧、湖南、廣西、廣東在內的9省(區(qū))市。報道稱,因訪問過多,導致系統近乎癱瘓。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良性運行的基礎,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與此同時,在當今社會,面對種種道德失范現象以及人們的道德焦慮,個人信用體系可以說是整個社會道德建設的一塊“基石”,既一定程度地滿足了人們對于道德建設的現有期盼,又進一步激發(fā)了人們對全面推進道德建設的強烈渴望。

  其實,從社會起源看,個人信用是社會得以真正組織化的前提。在西方哲學家所說的“自然狀態(tài)”中,每個人都處于一種孤獨、貧困和爭斗的生活狀態(tài),相互之間沒有任何合作,也就無法共同生活。人類要從“自然狀態(tài)”進入“社會狀態(tài)”,必須相互信任和合作。

  唐太宗李世民曾如此闡述君主個人誠信的要求:“流水清濁,在其源也。君者政源,人庶猶水,君自為詐,欲臣下行直,是猶源濁而望水清,理不可得!笨梢姡谏闲邢滦У姆饨w制下,君主的個人誠信道德可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而今天,隨著社會流動的加速以及新媒體的發(fā)達,公民個體的道德行為也都可能對整個社會共同體產生重大影響,形成“一個點影響整個面”的共振效應,信用體系建設也由此應從每一個公民著手。

  生活中,人與人的道德水準并不相同,即便是同一個人的道德水準也可能因時因事變化。倘若一個篤信承諾之人,在現實中常感遇到守信“無用”甚至“吃虧”的事情,感嘆“天下人負我”,就有可能改變最初立場,按照較低道德水準來生活,甚至變成“寧教我負天下人”。由此可見,個人信用的建立、社會風尚的形成,道德的自覺自律固然重要,制度的建設才是根本,其意義正在于,既可以設定全社會“道德的底線”,更可以防止更多人“道德的墮落”。

  對此,即便是兩千年前的古人,也有清醒認識。魯國曾有一條法律,規(guī)定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有人把他贖出來,就可以到國庫中報銷贖金。一次,子貢贖回一個魯國人,卻拒絕到國庫領贖金,孔子并不認同子貢,理由是:子貢的做法固然是其道德水準的體現,但因此抬高了行善門檻,會令其他人失去救贖同胞的積極性和可能性,進而影響整個“救贖”效果。的確,個人道德的高水準,不能代替制度對道德設定的“底線”。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更多也是著眼于筑牢這個底線,說到底也是希望“信用”能夠被大眾所認同,進而最大化地在實際生活中“有用”起來。

  在這個意義上,建立個人信用體系,不僅是構建一套信息系統,更是確立一種價值導向,制定一種行為守則。在許多國家,一個信用狀況不佳的人,在貸款、經商、就業(yè)等方面,會到處碰壁。因此,提供個人信用的查詢服務,只是第一步; 通過這個信用體系的建設,在全社會杜絕“無信者得利、誠信者吃虧”的現象,進而促進市場經濟良性運行,才是更大的目標。在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yè)法》、《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等16項法律幾乎涵括了所有信用關系、信用方式和信息交易的全過程,守信激勵制度與失信懲罰制度相并重,個人信用體系基本實現了法制化,大大強化了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

  如果說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是為社會交往的安全性設立了“一道門”,那么個人信用體系的法制化就是為這道門加了“一把鎖”。有了制度護航的信用體系,才可能使公民行必信,信必果;有了制度護航的道德建設,才可能使公民修身潔行,愛人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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