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財稅法治 鞏固國家治理基礎
財稅法學家縱議三中全會《決定》
2013-11-26   作者:記者 金輝/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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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高度強調財稅體制的重要性,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同時,《決定》強調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進共同富裕”。
  23日,在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主辦、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承辦的“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座談會上,來自財稅法方面的專家就國家治理現代化與財政的關系、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以及財稅如何促進公平分配等闡述了各自的觀點。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賈紹華
  稅收立法權應逐步收歸全國人大

  《決定》對法制中國建設做了部署,這個部署主要體現在“穩(wěn)定稅負”這四個字。
  稅負通常指宏觀稅負,即一個國家在一定期間內稅收收入占當期GDP的比重,是反映一個國家稅收的總體負擔水平的重要指標。穩(wěn)定稅負主要解決兩個問題。首先,國家從國民財富中拿多少錢合適。其次,國家從老百姓手中拿了這么多錢怎么用,老百姓能不能承受?過去一講污染開征環(huán)境稅,房價漲了開征房產稅,老百姓擔心最終全部轉嫁給消費者頭上。穩(wěn)定稅負也就意味著,在老百姓整個稅負不增加的情況下,改革稅負是有增有減,增減相抵等于不增不減,基本穩(wěn)定。
  稅收負擔多少合適?稅務總局統計,2012年中國的宏觀稅負大概占GDP的1/3,有學者認為達到40%,還有人認為35%左右,我覺得33%左右的稅負應該處于合理區(qū)間。穩(wěn)定稅負的關鍵在于稅負是否用到了民生,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當務之急是制訂“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要確定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從個人手中拿到錢后用到什么地方,這與“透明預算、提高效率”緊密結合在一起。
  要重視完善實體法。環(huán)境保護費要進入到稅里面,社會保障費也要實現費改稅,清費立稅。原則上通過7到8年時間,大概到2020年稅收收入占到整個財政收入90%以上,當然費不可能完全取消,但是應該大大壓縮。
  應在公共財政的框架下實現稅制的優(yōu)化和稅種的合理配制。以“營改增”為例,“營改增”大概減稅999.9億,有地方減稅,同時有的地方就要增一點,這就要從房地產稅和財產稅方面來補缺。
  必須堅持依法治稅。在依法治稅方面我們做得還遠遠不夠,我國18個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和車船稅這3個通過人大立法,其他15個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的。這種授權容易產生腐敗,政府自己決定收多少、花多少,這種情況不能再繼續(xù)下去。我認為,應該把稅收立法權逐步收歸全國人大,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本質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朱大旗
  現代財政是民生財政公共財政

  讀過《決定》后,我認為現在特別需要解決的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什么是現代財政制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財政一定是公共財政,歸根到底要服務于市場主體和公共需要。市場主體不管是企業(yè)、家庭還是個人,最后都歸結到個人頭上。所以,最大化地實現個人和社會的公共需要應該是一切財稅法制建設的最根本出發(fā)點。從這個意義上講,現代財政一定是民生財政、公共財政。公共財政一定需要民主的決策,13億人做決策不太可能,所以要借助代表決策,而且這種決策一定要在法制的框架內進行。因此,財政體制改革一定要強化人民代表、權力機構在立法建設以及在執(zhí)法的監(jiān)督當中的作用,賦予百姓在財政預算方面的參與權。
  我們不光要關注實體法立法,同時要關注法治程序建設,恰恰在這方面,《決定》涉及比較少。如果預算過程中沒有人民的參與、立法機關的控制,在稅收財政的執(zhí)法過程中不注重納稅人權利保護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是不現實的。預算公開透明不僅僅是收支結果的公開、公布,還應該有動態(tài)的公開和參與,這也同樣重要。不對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相應的法律制裁,要想達到規(guī)范、透明的財政預算制度、法律制度就不太可能。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劍文
  房地產稅改革是四個稅種的共同改革

  雖然《決定》中沒有談到遺產稅,但是現在老百姓對遺產稅仍然非常關心。上個月我參加了一個有韓國、日本、中國大陸、中國臺灣學者參加的東亞遺產稅研討會,回來后有很多感受,我在思考中國要不要有遺產稅?遺產稅在全世界范圍內,也是一個小稅種,不到稅收收入的2%,但卻是國家和政府調節(jié)收入分配不公的一個重要手段,它的形式意義、象征意義、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大于法律意義和實質意義。
  我國當前存在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如果中央提出開征遺產稅,即使不是現在開征,而是五年以后,也會對調節(jié)收入、緩和高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之間的矛盾有幫助。當然,目前征收遺產稅的條件還不成熟,當前的稅制改革重點是在營改增、房產稅、個稅等領域,所以,建議5年以后再開始征收。此前社會上流傳的80萬元起征的說法是不切實際的,遺產稅的起征點至少應該在500萬元以上。
  最近有媒體認為,按照《決定》的規(guī)定,要修改《房產稅暫行條例》,這個觀點是不完整的。《決定》講得非常清楚,關于房地產稅要加快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修改《房產稅暫行條例》是三年前學者提出的觀點,三年以后,按照《決定》的規(guī)定,是想要制訂“房地產稅法”,為什么?在房地產稅里面,涉及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耕地占用稅四大相關稅種的共同改革!稕Q定》里面專門提出說加快房地產稅改革,增值稅、環(huán)境稅都沒有提,為什么這樣?這是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一改革應是先對房地產稅立法,而非簡單修訂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解決房產稅開征程序正當性不足的問題,使推進的部門不再只是財稅部門,人大也加入進來。作為一項直接增加普通納稅人負擔的稅種,要在各方達成共識后再確定改革方向和步驟,并落地加以實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施正文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有巨大的意義

  《決定》實現了兩個制度創(chuàng)新和突破。
  第一,提出財政是治理基礎和支柱,是國家的制度保障。這說明財政不僅僅是經濟領域的問題,而是經濟、政治、法律乃至影響各種社會活動的基礎。實質上,財政最根本的是國家的制度基礎。理財就是治國。因為財政的主導者是國家、政府。
  既然財政是國家治理基礎,那么財政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現代財政制度絕不是一般口號,它應包括三方面:第一,符合財政制度建設客觀規(guī)律,它是實現財政科學化的保障。第二,要有利于建立法制財政。第三,要有利于提高財政制度的國際化和國際接軌。
  《決定》關于財稅改革有三方面內容。第一是保證收入、支出管理,管理就是預算制度。這里提出的原則,第一預算實現全面預算。第二要透明,它強調的透明不是簡單的公開,要做到透明,必然公開要詳細,必然公眾要參與進來,必然人大要監(jiān)督,另外還要起主導作用。
  第二,關于稅收制度的改革!稕Q定》首次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我國第一次提出“法定原則”,它會對我國法律立項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按照《決定》的精神,宏觀稅負穩(wěn)定不能認為狹義的稅負要保持穩(wěn)定,狹義的稅費可以增加,只要整體保持穩(wěn)定就可以。
  我認為,具體稅種來說,直接稅要提升,地方稅要減少。另外,未來房地產稅改革將從行政主導轉到立法主導,從封閉轉到公開透明,從行政管控轉到民主公開,未來稅收立法要轉變傳統的先制定條例然后再上升到法律的方式。關于消費稅,應適當增加一些消費稅,包括可以考慮將車輛購置稅并到消費稅里面。此外,還要加快房地產稅的改革。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俞光遠

  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

  目前收入分配存在三大問題,第一是宏觀收入格局不合理,第二是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擴大,第三是收入分配秩序混亂。
  具體到財政方面,要圍繞收入分配進行法制的創(chuàng)新,包括幾個重點:
  第一,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理順和規(guī)范財政的關系。三中全會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發(fā)揮中央和地方二者的積極性,它的核心是理順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合理調節(jié)各級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構建中央和地方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所以,必須要制定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系法。中央和地方關系應該有法律依據,明確怎么收,怎么轉移支付。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是要按照財權、事權劃分、劃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財政收入范圍。按照收益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哪些是中央承擔的責任,哪些是中央承辦、地方協辦的事,在此基礎上明確各地政府的管理權限,還有發(fā)展的權限。按照財權、財力和事權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各級政府正常履行相應的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需要。
  第二,促進財政公共服務一體化!稕Q定》指出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而現在的財政轉移支付不夠規(guī)范,也沒有制定法律,缺乏規(guī)范化和法律化,所以必須要抓緊制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相關法律。通過規(guī)范化、法律化,測算出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之間的差距。在此基礎上制定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統一制度,逐步實現公共服務的一體化。逐步擴大財政轉移支付的規(guī)模,特別是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我們要公平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改進預算管理制度。修改預算法要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在分配中注意公平。稅收方面,要通過法律的制定和修訂,促進社會公平收益,使全國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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