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訂《預算法》為契機推動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
2013-12-23   作者:張德勇(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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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修訂《預算法》之際,應明確《預算法》在政府資金分配中優(yōu)先適用的法律地位,政府資金的分配權須根據《預算法》的規(guī)定集中由財政部門行使,理順《預算法》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涉及到政府資金分配規(guī)定之間的關系。
  ●應在《預算法》修訂之際,做出相應的具體規(guī)定,以確保社會公眾可以依法了解掌握政府資金收支的來龍去脈,并能通過立法機構表達對政府資金使用的訴求,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同時創(chuàng)造條件,積極探索公眾參與預算決策過程的機制與渠道。
  

  經濟社會各方面的變化,使得1994年頒布實施的《預算法》已滯后于財政改革實踐。2004年我國啟動了《預算法》的修訂工作,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后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從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三方面,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財政改革,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過渡性措施,都需要強調“必須完善立法”。從這個意義上講,《預算法》的修訂工作應加快,既反映已有的財政改革成果,又能以提供法律保障的形式推動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
  修訂《預算法》,需注意處理以下五個方面的關系。
  第一,在立法與行政之間,應強調立法機構的重要地位!额A算法》誕生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之際,不可避免地帶有傳統(tǒng)體制的烙印。在財政改革方向還不十分明朗的情況下,《預算法》的條文不得不是粗線條、概括性的,并授權給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具體的實施條例。由此,財政改革實踐往往是以行政法規(guī)、部門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通知等形式加以指導和規(guī)范,沒有上升到法律層次,導致財政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此,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應法治先行,通過修訂《預算法》,扭轉長期以來財政管理中行政部門占主導的局面,提高立法機構的話語權,減少立法機構向行政部門授權較多的問題,對財政收支等各具體事項都盡可能地做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使立法機構在預算編制、審批、執(zhí)行以及預算調整、決策審查中享有充分的決策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二,在政府部門之間,財政部門應統(tǒng)攬各項政府收支。按照公共財政理念,政府資金的分配權統(tǒng)一由財政部門行使。然而,現(xiàn)實中,由于政府職能轉變尚不到位,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權責有待于厘清,因此除財政部門外,其他政府部門,對政府資金分配有程度不一的影響力。這雖然在特定時期對推動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事業(yè)發(fā)展起了積極作用,但也導致政府資金難以發(fā)揮合力作用,并影響到《預算法》的權威性。
  鑒于此,在修訂《預算法》之際,應明確《預算法》在政府資金分配中優(yōu)先適用的法律地位,政府資金的分配權須根據《預算法》的規(guī)定集中由財政部門行使,理順《預算法》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涉及到政府資金分配規(guī)定之間的關系,減少以至消除部門權力與資金分配之間的關聯(lián),從而便于政府統(tǒng)籌安排各項財力,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改善政府資金使用效果。
  第三,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應明確劃分各自的事權及財力范圍。1994年稅制改革所形成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體制,起到了提高“兩個比重”的作用,形成了中央財政在政府財力分配中占主導的格局。這一體制運行至今,其不足之處也日漸顯見,即財力不斷向上集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個人所得稅從當時的地方稅變成現(xiàn)在的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企業(yè)所得稅從原來按企業(yè)隸屬關系分別劃歸中央稅與地方稅到目前也已變?yōu)橹醒肱c地方共享稅,導致越到基層,財力越困難。地方政府熱衷于搞“土地財政”,搭建融資平臺籌措資金,地方財力不足恐是一個主要原因。
  所以,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亟需形成穩(wěn)定、規(guī)范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體制。對此,修訂《預算法》時,對中央與地方的財力分配以及各自的支出責任,都應有比較清晰的界定和劃分,落實“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預算”的原則,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尤其是,對如何保障地方政府有與其事權相匹配的財力,《預算法》應從法律的權威性出發(fā),給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對于構建何種形式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體制將具有積極的宣示意義。
  第四,在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之間,建立起有機的銜接。在當前這種政府預算體系中,公共財政預算是主體,由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執(zhí)行,其他三項預算為輔助,由財政部門會同其他主管部門編制執(zhí)行,四項預算幾近各自獨立運行,尚未形成規(guī)范化的有機銜接。
  一種合意的政府預算體系是:對于收入較穩(wěn)定的政府性基金,可以逐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公共財政預算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形成雙向互通:公共財政預算既可以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注資,后者也可以將其一部分收入用于彌補前者的資金缺口;公共財政預算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都可以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劃撥資金,彌補其資金缺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只進不出,封閉運行。在上述各項預算之間建立緊密的鉤稽關系的基礎上,力爭將它們集合統(tǒng)一在政府預算這個大盤子中,形成詳實細分而又總量有數的政府預算,既讓人大、政府(財政)與社會成員知曉各項預算的具體情況,又能了解各項預算消除相互重復計算后的政府預算總規(guī)模。
  第五,在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應提高預算的透明度。雖然近年來政府每年向人大提交的預算報告內容有了較大的進步,但仍顯簡單,沒有細化到具體的支出項目上;即便是現(xiàn)有的預算數據信息,也因技術性較高、易懂性較差而使公眾難以了解,這也影響到公眾的知情權;對于一些較敏感的預算數據,如政府債務信息,包括顯性債務和隱性債務、直接債務和或有債務,公眾更是難從預算報告中獲得翔實的披露。
  對于政府預算編制的依據、內容、審批、執(zhí)行(包括調整)、決策等預算全過程如何公開及公開的程度等,都應在《預算法》修訂之際,做出相應的具體規(guī)定,以確保社會公眾可以依法了解掌握政府資金收支的來龍去脈,并能通過立法機構表達對政府資金使用的訴求,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同時創(chuàng)造條件,積極探索公眾參與預算決策過程的機制與渠道。
  總之,在我國,《預算法》實際上發(fā)揮著財政基本法的作用。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頂層設計不可或缺,加快修訂《預算法》,當是這一頂層設計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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