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沒有最嚴只有更嚴
2014-06-25   作者:劉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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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多名專家表示,本次提請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多數(shù)修改內容延續(xù)了送審稿的思路,比如堅持“重典治亂”,大幅提高企業(yè)違法成本,政府失職將被問責等。(6月23日《新京報》)
  食品的安全保障工作,一日不可松懈。5年之前,我們國家出臺了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發(fā)揮了積極而有效的作用。特別是2009年后的這5年來,因為有了食品安全法這個“準繩”,相關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少了許多,至少沒有再發(fā)生諸如三聚氰胺之類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
  但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問題和困擾。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食品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依然普遍;比如相關法律處罰帶給違法者的成本還不足夠高,甚至遠低于違法收益,一些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者,被處罰后換一個地方重操舊業(yè);比如一些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規(guī)范食品安全工作積極性不高,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工作不到位,特別是相關預防與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導致消費者一再成為問題食品的“小白鼠”,深受問題食品所害。
  基于此,在頒布實施僅5年后,即提出對食品安全法進行相關修改,是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必要也是必須。而且修改送審稿中,也出現(xiàn)了針對新問題、新形勢的相關內容和亮點,比如加大處罰力度,這延續(xù)了“重典治亂”的食品安全法立法原則;比如政府失職將被問責,加強了管理主體的責任,有望解決監(jiān)督管理不力等問題。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上,我們必須保持十二分的警惕,而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作為保障食品安全的規(guī)范與標準,相關規(guī)定無論多么嚴格,相關標準無論有多高,相關處罰無論有多重,顯然都是并不為過的。因為,就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而言,食品安全法只能是、也必須是“沒有最嚴,只有更嚴”。
  我們期待,秉持“重典治亂”原則的食品安全法,能夠在此次修改后,發(fā)揮出更大、更嚴、更好的保護食品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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