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在2016年基本完成改革的重點工作和任務,2020年基本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
我國現(xiàn)行的財稅體制,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逐漸確立的,當時的改革建立了分稅制,即中央和地方統(tǒng)一分配財稅收入。不過,隨著地方上的事權不斷擴大,分稅制的不足之處也暴露得很明顯。目前,中央財政的收入占到總體財政收入的47%-48%,但中央的支出不到我國整個財政支出的20%,而地方財政則存在很大的缺口。
為了讓地方政府能夠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中央允許地方政府將土地出讓金歸地方財政所有,這直接導致了地方政府變形為“賣地財政”,不僅推高了房價,同時造成地方政府過多地參與房地產(chǎn)市場,在拆遷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務上利用政府的剛性權力強行推進,制造了很多社會矛盾。
目前,這種分稅制已經(jīng)不能適應市場經(jīng)濟體系建設和政府職能轉(zhuǎn)變的要求,迫切需要改革。改革的途徑可以從擴大中央事權或擴大地方財權上入手,即調(diào)整央地兩級政府對財稅收入的分配比例。此次中央政治局會議也明確提出,將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合理劃分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
從改革的緊迫性來說,調(diào)整分稅制無疑是當務之急。按照事權與責任相匹配的原則調(diào)整央地兩級政府的稅收分配比例,可以有效地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從而順利推進政府職能轉(zhuǎn)變,為全面深化改革創(chuàng)造好基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