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討論頗多。不少人認為,貪官們要拋房了,房價短期看要大跌了;而且,后面還會緊跟著出臺房產稅,持有多套房的富人們都會拋房,新增需求也會大幅萎縮,中國房價長期看也將熊途漫漫。果真如此嗎?
首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一條清楚界定了出臺條例的原因與目的: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guī)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這幾點與調控樓市、打壓房價沒有直接關系。
所謂“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就是將原來分散在國土、房管、住建、農業(yè)、林業(yè)、海洋等部門的職能,整合到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所謂“規(guī)范登記行為”,是指通過立法規(guī)范登記行為、明確登記程序、界定查詢權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xiàn)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jù)和信息平臺“四統(tǒng)一”。
然而,很多人都把注意力集中于商品房。其實,過去十年,多數(shù)城市的商品房登記已經相對比較規(guī)范,未來規(guī)范的重點是非商品房領域、非城鎮(zhèn)建設用地領域,也即農村地區(qū)的宅基地、耕地、林地、海域等。這與城鎮(zhèn)地區(qū)的商品房價格變化,并無多大關系。而在農村地區(qū)集體用地上,只有宅基地、自建房,并無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
所謂“方便群眾申請登記”,強調的是“方便”,而不是“要求”,更非“強制”。比如簡化申請程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比如減輕申請負擔,規(guī)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比如尊重申請人意思自治,規(guī)定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如果一些人沒有意愿將已有的房產、土地等進行登記,政府是不能強制要求他們登記的。比如,部分城里人購買的小產權房,部分貪官收受的房產,即便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后,仍然可以不申請登記,官方數(shù)據(jù)庫中仍然不能顯示他們擁有的這部分房產。
所謂“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有些人可以不把自己占有的不動產進行登記,但這些人的權利也沒有法律保護。比如,房產不能進行抵押,也不能進行合法轉售。對于已經登記的個人不動產,政府及工作人員負有保密責任,并非什么人都可查詢別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只有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才有權申請查詢。
可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出臺,目的并非為了抑房價,也不是為了反貪。因此,對樓市和房價的沖擊,遠沒部分人預期的那么大。
值得關注的是,在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之前,住建部已經在推進城市住房信息聯(lián)網(wǎng)了,只是步調較慢,2012年完成了40個主要城市信息聯(lián)網(wǎng),2013年卻沒能按計劃實現(xiàn)500個城市的聯(lián)網(wǎng)。這也從側面說明:住宅登記制度遠比農村土地房屋登記制度完善,即便不出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照樣能夠最終完成500個城市的住宅信息聯(lián)網(wǎng)。
很多人認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為開征房產稅做準備。其實不然。只要住房信息實現(xiàn)聯(lián)網(wǎng),就能在全國開征比較健全的房產稅。即便全國住房信息沒聯(lián)網(wǎng),也能針對一個城市開征房產稅,重慶和上海不就如此嗎? 因此,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其實與開征房產稅并無直接、必然聯(lián)系。房產稅的開征時點主要取決于立法進程,而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實施基本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