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不計息案”銀行不是贏家
    2007-05-08    作者:王平    來源:上海證券報
  2005年8月26日,北京儲戶段先生將其開戶銀行起訴到一審法院稱,其五筆存款的存期均跨越每月的31日,而銀行未將該日計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為此要求銀行支付該款。今年4月26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這次銀行勝訴非常僥幸,因為段先生在銀行存的是“個人通知存款”,而通知存款是按天計息,是在年利率的基礎(chǔ)上除以360天得出的日利率,而不是按照年利率除以包含大小月的365天得出的。
  另外,1965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fā)的《簡化儲蓄存款計息辦法和現(xiàn)金保管業(yè)務(wù)處理手續(xù)》的附件規(guī)定:“各類儲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計息,即無論大月、小月和閏月,每月均按30天計算!闭怯捎谶@兩個原因,銀行勝訴了。
  但是,銀行勝訴并未打消人們的質(zhì)疑。倘若儲戶存的不是“個人通知存款”而是活期,是否會受到損失?按照銀行的說法,對于活期儲蓄,目前工、農(nóng)、中、建等大銀行對存期達到一年的活期儲蓄只計算360天的利息,也就是說存期在361天到365天之間的5天是不計算利息的。但是,目前,中信銀行等部分小銀行就是按實際存款日計算利息的,存在他們那里的利息會比一些大銀行多出5天。這又如何解釋呢?
  還有一個非常關(guān)鍵的問題,倘若消費者不是存款而是貸款,是否也按每個月30天計算?媒體披露的一個具體案例很好地回答了這個問題:2003年5月30日,楊小姐與某銀行簽訂了《房屋擔(dān)保借款合同》,借款55.7萬元,期限20年,月利率4.2%。,采用等額本金方式還款。但楊小姐發(fā)現(xiàn),每逢“大月”即31天,銀行利息按月利率4.34%。算。如此一來,銀行每年至少多算5天利息,20年將多收5000多元。
  于是,問題就來了,銀行計算存款利息的時候每月按照30天計算,理由是為了方便,而計算貸款利息的時候,銀行卻把大月和小月分得清清楚楚的,該按照31天計算的絕不會少,此時此刻,銀行似乎一點也不嫌麻煩了。
  這種做法違背了合同法的精神: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即銀行,應(yīng)有義務(wù)充分提醒和告知儲戶“30日與31日視同一天計息”,給儲戶以選擇的機會。
  倘若30天是行業(yè)慣例,這一慣例就應(yīng)該在存款和貸款方面通用,而不是僅適用于對消費者不利的存款方面。盡管這里面有信息溝通不充分的問題,但是,銀行自身服務(wù)的不到位不能說不是一個重要因素。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激烈的競爭,誰贏得了客戶誰就掌握了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主動權(quán)。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國的銀行應(yīng)該從這場31天不計息案中,感受到一種強烈的危機意識,盡快糾正不當(dāng)?shù)淖龇,而不是盲目沉浸于勝訴之后的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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