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肆意擴大出租房主的責任
    2007-08-23    作者:殷國安    來源:中國青年報

  全國公安機關將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行出租房屋備案制度,并落實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實行責任倒查和責任追究——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座談會上,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如是說。(《新京報》8月21日)

  不知道是不是記者“斷章取義”,我覺得劉金國副部長這幾句話的意思很含混。誰出租、誰負責,難道出租屋主該對社會治安承擔全部責任?假如出租屋發(fā)生了殺人案,出租屋主也要對殺人負責?“實行出租房屋備案制度”,“備案”二字不準確。我們平時理解的備案含有審批的意思,而房主有權自己處置出租房屋是物權法規(guī)定的,不需要誰來審批,這里的“備案”其實應只是反饋租房的有關信息。
  那么,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在哪里?應該說,承擔治安責任的主要是公安部門,房屋出租人最多是依法配合。對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薄胺课莩鲎馊嗣髦凶馊死贸鲎夥课葸M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共有兩條:一是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二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必須進行舉報。
  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卻發(fā)現(xiàn)一些部門把本應屬于自己的工作責任轉嫁到房屋出租人的頭上。例如,工商、質監(jiān)部門要求房屋出租人監(jiān)督無證經(jīng)營和生產(chǎn)假冒偽劣產(chǎn)品,有的甚至規(guī)定,把房子出租給從事傳銷活動的不法分子,房東也要受到嚴懲;計劃生育部門則要求房屋出租人查驗租房者婚育證明,監(jiān)督計劃生育情況;安全部門要求房屋出租人簽訂防火責任狀……而這些做法都可以用“誰出租、誰負責”作為依據(jù)。而事實上,房屋出租人并不可能承擔這些責任:他們不可能對租房者日日夜夜進行監(jiān)督,因為他們不能把頭伸進別人的房門。即使想要他們弄清租房者的身份也未必能做到,他們只能作一點了解,至于對方的證件是真是假,他們又怎能識別?
  隨意將政府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公民個人,這有違法之嫌。從廣義上說,納稅人在向國家交納了稅費之后,就有權利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就應該向納稅人提供公共品。從狹義上說,房東在依法出租房屋的同時,也向政府交納了有關稅費,政府就應該為房東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即使公安部門要了解租房者的有關信息,也不能坐在家里等房屋出租人去回報,而應該上門服務,而房屋出租人不過是如實提供信息而已。現(xiàn)在卻弄出個“備案”來,好像自己新增設了一項行政審批。
  說到底,還是政府部門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改善自己的服務,不要時刻把自己擺在管制者立場上,動輒向公民下達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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