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險或應淡出市場
    2007-09-25    作者:陳隨有    來源:上海證券報
  航空意外險的暴利保護歷史即將終結。據(jù)報道,保監(jiān)會最近下發(fā)的《關于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透露,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fā),改變過去以條款和費率管制為主的監(jiān)管手段,將航空意外險產品開發(fā)權和定價權交給保險公司,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市場競爭和規(guī)范發(fā)展。有關通知將于2007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在我國,航空意外險是遭到質疑最多的險種之一。質疑主要集中在兩點:
  一是暴利。20元的航空意外保險,保險業(yè)務員僅僅以3元甚至不到3元的批發(fā)價賣給機票代售點等零售商。根據(jù)民航總局的統(tǒng)計數(shù)字,在最近三年時間里,民航乘客接近4億人次,即使其中10%的乘客購買,航空意外險收入也已高達8億元。如果按照“3元保單”計算,只有1個多億裝進了保險公司的“腰包”,近7億元流向了大小機票代理商、保險代理人的口袋。
  二是欺騙。有報道稱,由于有效的市場競爭無法開展,很多保險公司或其代理商利用信息不對稱欺騙消費者。一些保險公司銷售點賣的航空意外險要么投保人身份證號碼是錯誤的,要么單據(jù)上投保人身份證號碼、受益人的姓名、聯(lián)系地址等欄目均為空白。若意外事件發(fā)生,憑借這樣的保單根本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在這種情況下,航空意外險其實成了一種斂財工具。
  既然一份20元的航空意外險,賣給零售商只需3元錢,就意味著航空意外險是嚴重虛高的。那么,將航空意外險產品開發(fā)權和定價權交給保險公司,是否就能降低其售價呢?這種做法無疑有利于使保險公司現(xiàn)有的“共保體”發(fā)生松動,在保險公司之間引入競爭關系。但是,由于航空意外險本身具有一定的壟斷特性,這種競爭可能不足以從根本上影響到航空意外險的定價,也就是說,即使將航空意外險產品開發(fā)權和定價權交給保險公司,即使競爭機制真的能夠發(fā)揮作用,航空意外險的價格下調空間也不令人樂觀。
  事實上,航空意外險根本就不是售價高低的問題,而是應該存在不應該存在的問題。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沒有航空意外險,從這個角度來看,航空意外險算是“中國特色”的險種。這是因為,機票當中已經包含了公共責任險,即在發(fā)生空難時航空公司作為運營方會向遇難旅客家屬進行賠付。但是,過去由于國內生活水平低、航空公司實力有限,空難賠償金額過低。也就是說,機票當中包含的公共責任險所對應的賠償金額是不對應的。為了解決這種失衡,1989年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民航總局三家共同設計了航空意外險這一產品,讓旅客自由購買,以彌補空難補償?shù)牟蛔恪T谌缃裎覈洕掷m(xù)增長、航空公司實力增強的前提下,航空意外險就應該逐步淡出市場。
  當然,這種淡出可以通過兩個過渡來實現(xiàn)。一是逐漸降低航空意外險的售價。二是航空公司象征性收取一點錢,把航空意外險隨機票贈送———這既有益于吸引消費者,也有利于航空公司提高自身形象,增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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