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2007-09-28    江西 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2002年,浙江省溫州市洞頭縣政府發(fā)出通知,要求廢止岙口淺海灘涂使用權證,祖祖輩輩住在海邊的小三盤村養(yǎng)殖戶們賴以生存的“口糧涂”沒了。2006年12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洞頭縣政府的圍墾開發(fā)行為“純粹涉及商業(yè)利益”,洞頭縣政府發(fā)的廢止淺海灘涂使用權證的通知違法。然而,由于施工項目得到了主管部門的合法批準,因此不宜再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法院判決并未給漁民們帶來實效。(9月22日《中國青年報》)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規(guī)定,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xù)期!倍迕駛冋J為洞頭縣政府的圍海造地工程不屬于“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的需要”,理由是充分的,因為洞頭縣政府將相關區(qū)域使用權確定給某公司,是為了開發(fā)建設旅游休閑場地,所以正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所認定的“純粹涉及商業(yè)利益”,不符合相關法律設置的征用土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前提條件。
  由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征用土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權,只能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利益的需要進行,同時又未對公共利益的涵義作出明確界定,這樣一來一些地方政府便利用這一點大做文章,給諸多純粹的商業(yè)開發(fā)行為戴上“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高帽子,行滿足少數人私人利益之實。像收回百姓世代賴以生存的淺海灘涂開發(fā)旅游休閑場所,無疑就屬于典型的鉆法律空子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
  所謂公共利益顯然是指大多數人的利益,而所謂利益起碼應以基本的生存條件為先。像征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權進行商業(yè)開發(fā),是以犧牲起碼是一個特定群體的基本生存依靠為代價,滿足少數投資者的利益需求與部分官員謀求仕途通達的欲念,與公共利益所應具有的內涵不相符合。而維護、促進民生以滿足更多人的基本生存與保障需要為出發(fā)點,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內涵要求,理當被視為是維護公共利益所應有的題中之意。
  促進民生應被視為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也是由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初衷所決定的,因為不斷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是發(fā)展的根本目的。而像部分地方那樣以敲掉百姓飯碗為代價進行商業(yè)開發(fā),顯然與不斷提高民眾生活質量的發(fā)展初衷背道而馳;促進民生應被視為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題中之意,也是資源包括土地與海灘均為國家與民眾所有的性質所注定的。既然廣大民眾與國家是一切資源的真正主人,資源的利用顯然應以滿足與促進多數人的生活質量為先,而不能以損毀民眾的生存條件為前提。更為重要的是,資源利用與開發(fā)建設以損害民生為代價,侵犯公民最為基本的生存權利,違背基本的社會道德要求,損傷社會公平與正義,根本就不會有任何“公共利益”可言。
  所以,盡管相關法律未對公共利益的內涵作出明確界定,但是自然法則對何謂公共利益提出了基本的內涵要求,那就是維護公共利益需促進民生、社會道德與公平正義,而不能與之相反。所以各級政府與司法機關理當將是促進抑或減損民生,是順應還是違背社會道德要求,是提升還是降低社會正義程度,來考量征地與收回海灘使用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即法律要求的重要標準。這就要求禁止以犧牲民生為代價進行實質是滿足少數人利益需求的行為,即便是真正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建設項目,也應予以足額補償并且及時到位,或者像有些地方正在試行的,讓被征用
  土地或收回海灘使用權的百姓以入股等形式,建立與建設項目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唯有如此,才能在不減損乃至于促進民生的基礎上促進公共利益,也才真正契合公共利益的初始含義。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