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配套立法亟須提速
    2007-10-12    阿計(北京媒體從業(yè)者)    來源:新京報

  《物權法》配套立法工程能否快速優(yōu)質地完成,直接關系到《物權法》能否從紙面上的權利變成活生生的權利。
  與百姓財產(chǎn)權益息息相關的《物權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實施,北京昌平法院和房山法院分別受理了兩起與《物權法》有關的案件,百姓寄希望于《物權法》維權的迫切心情由此可見一斑。然而一位曾參與《物權法》立法的專家卻指出:這兩起案件所涉及的《物權法》具體條文或仍存爭議、或不夠明確,都有待最高法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事實上,《物權法》正式實施前長達半年多的準備期內,無論是“最牛釘子戶”事件所凸現(xiàn)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盲點,還是“小產(chǎn)權房”風波所暴露的土地物權懸念,都在以直觀的方式參照著《物權法》,期待著法律更加明晰的答案。
  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或者為了擱置一些暫時無法解決的爭議,《物權法》在一些問題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也因此留下了“立法空白點”,并將這些立法任務以“授權”等方式移交給了“配套法”或“下位法”。此外,《物權法》中一些偏于原則、粗疏的條款,也需要通過司法解釋等途徑加以細化。
  在《物權法》正式實施前,包括物業(yè)管理條例在內,國務院和各地已抓緊修訂或清理了與《物權法》精神不符的現(xiàn)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不過,社會高度期待的不動產(chǎn)登記法、征收征用法等等一直未見進展,有關《物權法》的司法解釋亦未在法律實施前面世。盡管繁重的《物權法》配套立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如果讓《物權法》的實施長期缺少配套立法,勢必影響《物權法》的效力。
  問題的另一面是,在《物權法》配套立法過程中,應該如何堅守物權法的立法精神?
  就在《物權法》實施前不久,《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進行了修訂,授權國務院就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問題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以替代2001年出臺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值得注意的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與公民財產(chǎn)權最容易發(fā)生沖突的,就是拆遷問題。對此《物權法》強調,應當由高位級的規(guī)范———法律來規(guī)制其權限和程序。換言之,應當由征收征用法之類的專門立法來承擔。
  當然,在征收征用法無實質進展、而《物權法》實施又迫在眉睫的情形下,授權國務院先行制訂有關拆遷的行政法規(guī),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權宜之計。但這一權宜之計應在民主、公正的平臺上實施,以避免新拆遷條例的某些條款,與有效保護公民合法財產(chǎn)的《物權法》精神產(chǎn)生沖突。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這僅僅是一個“救急”之法,而不能一勞永逸地依賴下去。希望立法機關加快征收征用法的立法步伐,在更高的制度層次上,更為有力地約束公權、保護私權,以更好地貫徹《物權法》的立法原意。
  在擬制與《物權法》相關的配套立法時,民主、公開、審慎的立法方式,以及堅守《物權法》的基本精神,應當是起碼的立法底線。特別應當警惕的是“喧賓奪主”式的越權立法。尤其是那些通過民主討論的程序仍未徹底解決的《物權法》立法爭議,比如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更不能由“配套法”、“下位法”關起門來簡單地拍板了斷。否則,《物權法》就有被架空乃至被曲解的危險。
  《物權法》配套立法工程能否快速優(yōu)質地完成,直接關系到《物權法》能否從紙面上的權利變成活生生的權利。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