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間借貸”的偏見何以如此頑固
    2009-02-25    阿西    來源:上海證券報

  央行表示《放貸人條例》正在加快制訂,這個條例讓人等得太久了。

  早在2005年央行發(fā)布《2004年中國區(qū)域金融運行報告》時就明確表示,“要正確認識民間融資的補充作用”。如今一晃4年多過去了,民間借貸經營者們雖然都還“痛并快樂”地活著,但他們的身份依然曖昧,依然無法陽光,雖然怎么都利國利民,但灰色兩字卻始終揮之不去。
  其實從我國普通民法的角度看,一般的民間借貸并不違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于民間借貸除了“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規(guī)定外,只有一條額外要求,即“資金必須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
  換言之,“民間借貸”只要不是用他人的錢(因為這容易搞成非法存款、非法集資)開展借貸款業(yè)務,債權人的本金權力和利息收益是受到國家保護的?蔀槭裁囱胄小斗刨J人條例》遲遲出不了臺呢?
  說來說去,還是因為意識形態(tài)的約束,還是因為對借貸市場規(guī)范管理風險意識過度的偏差所致。
  民間借貸,歷史所形成的占上風的意識,是以不道德視之的。尤其對民間借貸的主體放貸人的態(tài)度,總有食息一族、不勞而獲的偏見。十七大提出增加國民的財產性收入,應該說已經從源頭上糾正了這種偏見。
  不錯,承認并且規(guī)范民間借貸會豐富借貸市場的層次,直接打破了國有商業(yè)銀行對借貸市場的壟斷,但并不會因此造成各種震動,產生更多金融風險和不良資產。因為民間借貸的債權債務往來,說到底是當事人自己的理性行為,并不需要央行在管理這個市場時,充當最后貸款人。那種過度風險意識,說穿了還是對民間能力和民間智慧的低估和不信任。民間借貸經營者,只要能合法地經營借貸業(yè)務,誰還會去冒經營之外的法律風險?
  其實,民間借貸本來大量存在,其市場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它需要規(guī)范,而不需要花政府精力去重新打造。積極看民間借貸規(guī)范化,就是以往已經陽光化的典當行、擔保公司的延伸,它將使本來就大量存在、要付出巨額打擊成本的形形色色的地下錢莊,可以合理合法地進入借貸市場。由于國有商業(yè)銀行的門檻高、服務不周到,我國民營企業(yè)很難得到貸款支持,他們80%的資金需求都來自于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這樣的需求,本身就是對民間借貸市場最大支持。
  再從我國儲蓄居高不下的情況看,開放民間借貸其合理性和迫切性也更加直接。今年1月末,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已超過48萬億元,同比增長20%以上。及時推出《放貸人條例》,規(guī)范民間金融,對降低儲蓄率居高不下也是一劑良藥,能有效地化解儲蓄率過高與流動性不足的矛盾。
  宏觀言之,發(fā)展壯大健康而有序的民間借貸市場,是擴大內需保經濟增長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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