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應培植民間慈善
    2009-11-03        來源:南方日報
  慈善到底是靠政府還是靠民間?這不僅是理論問題,更是實際問題,因為慈善是有資源、有資產(chǎn)、有利益的,這些到底歸誰管理、由誰掌控主導著整個立法框架。
  《慈善法》必須規(guī)范行政權力和慈善之間的關系,而且應該給予慈善組織更廣大的生存空間,保護公民和非營利組織的權利。
  盡管慈善組織在我國仍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與欠缺,面臨不少的尷尬,但這種先天性的孱弱是由目前立法上和機制上的缺陷造成的,完全可以通過立法再造予以補足。
  民政部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yè)促進司司長王振耀在做客深圳文化大講堂時闡述中國未來慈善事業(yè)發(fā)展的方向。他表示,中國的慈善事業(yè)面臨的問題已不再是“不愿做”,而是“不會做”,這需要在社會理念、機構(gòu)建設等作多方面努力。他透露,《慈善法》已通過民政部送達國務院,法律的起草工作進入重要階段。
  汶川大地震激發(fā)了全國人民的慈善意識,使慈善事業(yè)水平大幅提升。然而在目前的立法環(huán)境下,捐助人屢屢碰壁,一些慈善機構(gòu)又飽受公信力缺失的困擾,再加上索捐、諾而不捐等丑聞,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時常蒙上一抹揮之不去的陰影。盡管常有“慈善真的是靠一部法律就能解決的事情嗎”的爭論,但事實卻屢次證明,在法治社會里法律的確是一條社會底線,立法的空白常常導致是非曲直的含混不清,甚至指鹿為馬。
  因此,慈善立法的進程一直廣受關注,在2006年“兩會”期間被列入了國務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安排。不料在這隨后的幾年里,慈善法框架草案幾易其稿,并多番作進一步修改。去年年底有消息傳出,民政部已草擬完成慈善法草案框架稿,爭取年內(nèi)將法律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但直至最近才最終確認草案已送達國務院審議?梢钥闯,這部公眾頗為期待的法律所存在的爭議并不在少數(shù)。參與《慈善法》立法研討的學者就曾表示,雖然《慈善法》已經(jīng)完成,但距離其出臺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慈善立法無論是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體制等許多方面,都尚未成熟到形成共識的階段。
  目前看來,慈善立法的過程終將成為一場持久戰(zhàn),也正是因為在立法機關內(nèi)部草案內(nèi)容的爭議不斷,恰好為民眾參與立法提供了必要性與廣闊空間。其中,定位爭議被認為是慈善立法延緩的一個重要原因。慈善到底是靠政府還是靠民間?這不僅是理論問題,更是實際問題,因為慈善是有資源、有資產(chǎn)、有利益的,這些到底歸誰管理、由誰掌控主導著整個立法框架。在國外,慈善事業(yè)是屬于民間的,政府的作用是大力支持慈善事業(yè);而國內(nèi)的做法是,將慈善事業(yè)納入社會保障的范疇,再把社會保障列入政府的管理,這樣慈善事業(yè)就變成政府一手包辦的工程。
  政府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定位所帶來的弊端毋庸贅述,在許多領域都耳熟能詳。目前,一些部門已經(jīng)認識到問題所在,試圖從這樣的定位中轉(zhuǎn)型。那么,在慈善領域,政府部門是否也應該秉承這一精神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jiān)督、檢查、評估、審計、執(zhí)法等職能呢?在這一立法定位下,《慈善法》就必須規(guī)范行政權力和慈善之間的關系,而且應該給予慈善組織更廣大的生存空間,保護公民和非營利組織的權利。盡管慈善組織在我國仍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與欠缺,面臨不少的尷尬,但這種先天性的孱弱是由目前立法上和機制上的缺陷造成的,完全可以通過立法再造予以補足。盡管西方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生機蓬勃,但無論在哪個國家,慈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須依靠國家力量進行引導與規(guī)范、培育與懲戒,才能成就現(xiàn)有的光景。如果因此而否認民間慈善的可行性,頗有“倒洗腳水把孩子一起倒掉”的意味。
  盡管草案的全文并沒有公布,民眾仍不能一窺其所以然,但是,立法為民,保障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不受侵犯,是立法公正的核心價值觀。只有堅持這樣的價值觀,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起草制定過程中,才能杜絕部門“小利益”悄然擴張,一點點“分割吃掉”國家和公眾利益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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