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自駕游組織者負有義務
    2007-12-05    記者:叢峰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本報成都電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新近審理的示范性案例,提醒營利性自駕游組織者應在活動中負有四項安全保障義務。
  這四項義務包括:一是針對車輛的安全設備隱患,組織者應盡到提醒和幫助排除一般故障的義務;二是針對行車安全,應盡到全程安全領航、維持行車順序、配備聯(lián)絡工具、合理控制車速、即時通報道路狀況、隨時警示提醒等義務;三是針對旅游行程,應盡到合理安排行程、食宿組織有序等義務;四是針對突發(fā)事件,應盡到積極協(xié)助處理、提供善后服務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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