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稅 六年來的存廢之爭
    2006-04-10        來源:中財網(wǎng)
  江蘇連云港的劉先生一年前東拼西湊15萬元,原本準備為兒子購買婚房,誰知當時房價瘋漲,這筆在他看來近乎于一輩子血汗錢的“巨款”,還不夠買一套50平方米的“二手房”。經(jīng)人指點他將這筆錢存為定期一年的儲蓄。好在今年下半年房價漲勢趨緩,再加上他最近又從親友手中籌借到5萬元,于是,決定從銀行取出這筆存款,當他從銀行取出這么“一大筆錢”時,才知道最后到手的利息只有2700元,被扣掉的利息稅就有600多元。已經(jīng)多年沒有儲蓄習慣的劉先生心里直犯嘀咕:本來利息就夠低的了,再扣去這么一大筆利息稅,所剩的利息真是微乎其微。
  事實上,與劉先生有共同感受的還有很多人,利息稅恢復征收6年來,一直在蹣跚中行進,有關利息稅存廢之爭,時下又成為焦點話題。
  利息稅改革一波三折早在2005年1月中旬,有關監(jiān)管部門赴滬對利息稅展開調研后,一時利息稅改革成為媒體關注的話題,與民眾利益直接相關的利息稅在恢復征收6年后再次成為熱點。全國政協(xié)委員、天津財經(jīng)學院經(jīng)貿系副主任梁燕君日前提出:年內應該取消儲蓄存款利息稅。其主要理由是,人民幣存款利率已降至建國以來的最低水平,且人民幣利率扣除通貨膨脹的指數(shù)后,已呈現(xiàn)出負利率的態(tài)勢,即使2004年10月底加息之后,也未能得以扭轉。再征收高達20%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更加大了負利率的缺口。
  利息稅全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利息稅在我國的實行可謂一波三折。建國以來,利息稅曾兩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變革都與我國的經(jīng)濟形勢密切相關。1950年,中國頒布《利息所得稅條例》,規(guī)定對儲蓄存款征收利息稅。但因當時人均收入較低,在“社會主義沒有稅”的口號指引下,1959年停征了利息稅。其后在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都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為征稅項目。但又因為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shù)額較小、物資供應又比較緊張,故再次對利息稅做出了免征規(guī)定。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一時改變了中國的經(jīng)濟形勢,通貨緊縮、投資不足、消費不旺成為當時經(jīng)濟的主要特征。為調控經(jīng)濟、拉動內需、刺激消費,中國人民銀行從1996年5月1日起連續(xù)7次降低人民幣存、貸款利率,但依然難以扭轉儲蓄存款余額持續(xù)增長的現(xiàn)實。1999年國家迫于通貨緊縮的經(jīng)濟形勢,為鼓勵個人消費和投資、把居民存款趕到市場上來,決定恢復征收利息稅。截至今年11月1日,中國已經(jīng)征收了6年的利息稅,雖然利息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占比例不大,卻成為財政收入穩(wěn)定的來源之一。據(jù)悉,2000年,我國的利息稅收入約為150億元,2001年279億元,2002年達到300.66億元,2003年收入約為280億元,而2004年收入為320.76億元。
  利息稅,在恢復征收6年之后,再次面臨著現(xiàn)實抉擇。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認為,利息稅會讓負利率的缺口更大,調節(jié)利息稅至少對縮減負利率是有好處的,我贊同取消,而且應該早就取消。與此相呼應,不少專家認為,目前是利息稅調整的一個好時機,因為2005年是稅改的一年,將出臺相關的減稅措施,而2004年的財政收入狀況也是不錯的。調整的根源,在于與利息稅恢復之時的狀況相比,2003年以來的中國宏觀經(jīng)濟形勢已經(jīng)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負利率”赫然成為現(xiàn)實。而這種調整在2003年底已經(jīng)伴隨著“中國經(jīng)濟是否已經(jīng)過熱”的討論,引起爭議。
  利息稅的存廢之爭早在2003年底,國家商務部結合對中國經(jīng)濟的預測,提出了“取消征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起征點”的建議。因為,在通貨緊縮的狀況下,國家希望通過開征利息稅把居民存款“趕”到市場上來;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投資大幅度增長、非典型的局部通貨膨脹的苗頭,原本賦予開征利息稅的意義似乎已經(jīng)不大。就目前情況看,對于利息稅的存廢,社會上主要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其爭議焦點就在于利息稅是否發(fā)揮了自身的作用,換言之,利息稅的征收有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其中,反對方的觀點有:利息稅沒有達到刺激居民消費、拉動內需,把儲蓄趕出去的目的。2000年至2004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依然呈高揚的態(tài)勢。由于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征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懸殊而產(chǎn)生的稅負不公平現(xiàn)象,容易造成稅收流失。
  與之相對的支持者觀點有:盡管中國居民的儲蓄意愿相對利率并不敏感,開征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也確實依舊一路攀高,同時消費不足,但主因在于國民收入分配不均,這是僅靠取消利息稅所無法解決的。如果說當初利息稅的開征是指向抑制儲蓄、刺激消費這一單一目標,則目前隨著時間的推移,它逐漸承載了其他功能的實現(xiàn),譬如增加財政收入、轉移財政支付等。就利息稅并未實現(xiàn)縮小貧富差距的情形來說,一種稅對經(jīng)濟的調節(jié)作用畢竟是有限的,主要是能夠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發(fā)揮調控經(jīng)濟和調節(jié)分配的作用。不要對利息稅寄予太多的厚望,它只是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的一個小稅種,指望僅僅依靠利息稅就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目標是不現(xiàn)實的。當然,對于負利率現(xiàn)象完全可以采取更為靈活、彈性更大的方式予以解決。利息稅作為一個稅種,它的設定、調整、取消,不同于一般經(jīng)濟政策的變更,其嚴肅性、長期性、穩(wěn)定性都有著極高的程序要求,不能作為調節(jié)短期經(jīng)濟的手段。
  事實上,中國的高儲蓄不僅僅取決于居民的消費意愿,還與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的低下有關,百姓對未來預期的不確定使他們不得不把養(yǎng)老救命的錢放在他們以為是萬無一失、惟一可放心的銀行。同時房價高企、股市低迷使眾多中低收入者缺乏投資渠道和投資熱情,這也是儲蓄不斷增加的動力之一。這些體制性的先天弊病,不能只指望對利息稅的存或廢就能得到解決,它更依賴于社會各方面的綜合協(xié)調,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資方式,使百姓有信心、有熱情、有勇氣在“知本”時代里贏取屬于自己的財富。利息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稅種,理應納入國家稅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之中。考慮到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發(fā)展趨勢,利息稅的改革應當采取漸進式改革方案分步進行。
  利息稅調整恰逢其時目前,人民幣存款利率扣除通貨膨脹的指數(shù)后已呈現(xiàn)出負利率的態(tài)勢,而征收高達20%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更進一步加大了負利率的缺口,因此,不少專家建議國家盡快取消儲蓄存款利息稅。“利息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子項,于1999年恢復征收,在低利率甚至負利率狀況下,繼續(xù)征收下去確實沒有道理。尤其是普通工薪階層存錢多數(shù)用于孩子教育、家庭購房等項儲備。這就出現(xiàn)一個奇特現(xiàn)象:工薪階層將靠勞動所取得的收入存進銀行,提取時必須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先富與投機人群從銀行以低利息借貸了“低收入人群”的存款,并將其中相當一部分用于“炒房”等資本性運作,不僅讓普通老百姓飽嘗高房價之苦,而且獲得暴利的投機者竟然可以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此必然會傷及社會公平與和諧。
  利息稅的主要來源是定期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儲蓄的基本群體是中低收入者。
  利息稅加劇負利率。從法理上看,利息稅并不是獨立存在的,這個稅種實際上應該歸到個人所得稅中去。因為利息本身就是一種收入。假如一個人收入很低,甚至在吃低保,但他也要將節(jié)余下來很少的錢存入銀行,這就要繳納利息稅,F(xiàn)在個人所得稅都已經(jīng)調到1600元以上,如果還對所有的人收取利息稅,實際上是對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扭曲”。目前2.25%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4%的通脹率計算,現(xiàn)在的負利率水平為1.75%,這本來就是對儲戶的一種無形稅收,征收利息稅則更使廣大儲戶在實際承受著更嚴重的利益損失。
  現(xiàn)行利息稅制不能起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那么,如何使利息稅既能充分體現(xiàn)調控社會資金流動方向與配置結構,調節(jié)社會成員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緩解社會收入分配矛盾,又能充分兼顧社會成員中下收入群體的利息收入保護?專家認為其基本方向和措施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差別性的利息稅率。對一年內儲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內的儲戶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年內儲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儲戶,按超額八級累進制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建立數(shù)據(jù)信息共享系統(tǒng)。由央行牽頭建立全部金融機構數(shù)據(jù)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據(jù)以匯總計算和檢查各儲戶當年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額。三是擴大利息稅計征覆蓋面。將儲蓄存款利息、集資利息、投資分紅都列入利息稅計征的管理、檢查、監(jiān)督范圍,并把利息稅代征、代繳的責任切實落到商業(yè)銀行、籌資企業(yè)。四是嚴厲查處偷逃稅行為。加強利息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集資利息、投資分紅)計繳情況的統(tǒng)計、檢查和監(jiān)督,制定偷逃利息稅行為處罰標準,并嚴格貫徹執(zhí)行。
  利息稅改革只有從“大局觀”、“和諧觀”出發(fā),徹底掘棄“劫貧濟富”之嫌,真正做到“讓富人、讓資產(chǎn)性收入多繳稅”,這才是追求社會和諧和公正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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