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實名登記是對動產物權的侵犯
    2007-03-02    鄒云翔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中國公安部28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公安部、中央綜治辦、建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聯(lián)合開展全國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有關情況。中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馬維亞今天介紹稱,要逐步建立自行車編碼制度和自行車購銷實名制,建立盜竊自行車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系統(tǒng),對多次盜竊自行車違法犯罪人員予以嚴厲打擊。(2月28日《中國青年報》消息)

  我也曾經丟失過自行車,但是我并不認為自行車強行登記就是一個高招,筆者認為如此而為對于動產物權有著潛在的威脅,與我們所強調的法治精神也不相符合。即將召開的兩會將對物權法進行審議,當此時,我們在頒布涉及到公民財產權利的規(guī)范性的文件時,更要注重其與尊重物權的法治精神是否符合。
  丟失了自行車,就進行自行車實名登記,那么我們丟失電視機,是否也就必須實行電視銷售實名登記呢?我們也丟失錢,是否每當我們收到一張鈔票時,也必須在上面簽上自己的大名呢?非也,從法理上講,只有不動產才需要登記,而動產的物權是以占有為公示方式的不需要登記,特殊的動產如飛機、輪船、汽車,只有如同《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第25條規(guī)定:“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以及動產質權的設立等,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蹦菢樱诜闪碛幸(guī)定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必須登記,否則交付與占有即是公民擁有物權的證明,而我們知道公安部等部委的規(guī)定并非是《立法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最多是行政規(guī)章,從法理上講是沒有權力規(guī)定有關動產必須登記的。
  我們痛恨犯罪,但是我們更珍惜個人的自立精神,我們認識到如果一個人從內衣到鞋子,從自行車到首飾都在公安機關進行登記,無疑是有利于打擊犯罪的,但是這樣我們個人自立精神也將受到威脅,一切都在權力的掌控中,人何以為人?在犯罪與個人的獨立之間,必須有一種均衡,天平不能完全向打擊犯罪傾斜,這也就是法理上所講的比例原則:目的與手段相適應。體現在:為了打擊犯罪,我們同意重要的財產,如不動產,以及個別特殊的動產需要登記;而一般的動產,雖然面臨犯罪的威脅,但為了更高的價值,我們不實行登記,一般動產的占有公示。只有這樣權力與權利的關系才是和諧的。
  有關部門要求自行車登記,實際上打破了權力與權利間的和諧,威脅了公民的獨立與自主。我們必須學會尊重公民的獨立精神。不知始于何時,強行登記成為威脅公民獨立的一個重要形式:我們在商場購買煙酒,營業(yè)人員強行要求登記;我們在商場購買家用電器,也被要求登記姓名;林林總總,這樣利用優(yōu)勢地位的登記,在生活中并不罕見,其實質上構成了對于私人擁有的動產物權的侵犯,當此時,國家機關更要體現出對于物權的尊重,以引導社會,而不能帶頭破壞物權。
  當然,我們理解公安部門打擊犯罪的心情,但是我們一定要牢記,打擊犯罪不是目的,人民的幸福才是最高的法律,在一個高壓的社會中,犯罪雖然很少,但是社會的活力也將會受到限制,凡事有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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