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5日,一名30多歲、操外地口音的男子來到無錫永樂家電一家連鎖店,要求購買10臺佳能350D數(shù)碼相機。當時店里根本拿不出這么多貨,于是從各地緊急調(diào)貨,直到11月13日,分三次將10臺相機全部交付完畢。然而,僅僅相隔了10多天,無錫永樂家電公司就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購買了10臺數(shù)碼相機的顧客周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全部退貨并賠償7.63萬元。法院如何判的呢?
起訴:以欺詐為由索賠
在庭審中,周某列舉了其購買的相機和CF卡存在欺詐、產(chǎn)品不合格等六大問題,要求永樂家電將其所購的10臺相機及CF卡全額退款7.63萬元,并按“退一賠一”的規(guī)定,支付7.63萬元的賠償款。
一審:退貨并賠償2000元
經(jīng)過幾次針鋒相對的庭審激辯,一審無錫崇安法院認為,永樂家電公司沒有在包裝上將鏡頭和機身的英文標注翻譯成中文,這種標注法可能會引起一部分消費者對相機原產(chǎn)地的不解,存在一定的瑕疵。此外,10塊CF卡因產(chǎn)品及包裝上均沒有用中文標明原產(chǎn)地,也沒有提供相應的進口手續(xù)。因此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永樂家電退還周某相機款和CF卡款共計7.63萬元,周某將物品退還。同時,賠償周某2000元和交通費856元。由于永樂家電提供了相關憑證,證明該相機是通過正規(guī)渠道向佳能公司購買的,駁回了周某要求相機款的一倍賠償。
二審:撤銷原判不退賠
一審判決后,永樂家電公司表示不服,向無錫市中院提起上訴。無錫中院審理后認為,永樂家電公司沒有在相機標簽上標注“原價”和“優(yōu)惠價”來誘導周某交易,對購買商品數(shù)量較多的客戶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符合商業(yè)慣例。該相機有產(chǎn)品檢驗合格證,雖然產(chǎn)品包裝在文字標注上有一定瑕疵,但并不是不合格產(chǎn)品或假冒偽劣產(chǎn)品,周某也不是因為包裝上的瑕疵而對相機鏡頭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解才購買相機。家電公司在銷售相機過程中并沒有欺詐行為。因此,除了支持一審中關于CF卡的退款部分,無錫中院認為,不存在支持周某退還所購相機的訴訟請求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這就意味著這10臺相機既不能退,更不會賠。 昨天記者電話聯(lián)系上了周某的代理人———他的哥哥周先生。記者問他當初周某為何要先后在嘉興、無錫分別購買10臺同一種相機,周先生解釋說,“作為消費者來說,沒有必要向商家說明為什么買商品,而且消費的目的也在不斷變化中!睂τ诖饲懊襟w報道的嘉興“王海”的稱呼,周先生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不能把他叫‘王!@種說法已經(jīng)對我們產(chǎn)生了負面影響。”盡管如此,周先生也表示,“大部分人都會盡量少打官司,正是因為這樣的‘刺頭’少了,假冒偽劣產(chǎn)品才會多。所以多一些‘王海’并不一定是壞事,既多了對社會的監(jiān)督,減少了假冒偽劣商品,個人也可以獲得賠償! 談及周某在嘉興和無錫的幾場訴訟,周先生坦言“在經(jīng)濟上是吃虧的。但是,以后遇到類似的事情,肯定會繼續(xù)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周先生還向記者透露,他們在無錫一家超市購買了幾臺“問題”DVD,目前有關部門正在處理退賠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