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應屬全國性公共產品
    2007-05-30    魏鳳春    來源:廣州日報

  如果沒有持續(xù)的財力保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很難持續(xù)。類似于低保的制度安排都應該歸于全國性的公共產品,由政府通過發(fā)行類似教育券的形式向低保人群提供補助。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今年將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據估算,這項政策將使我國3000萬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獲益。我們在為這項制度的實施歡欣鼓舞的同時,也不禁對政策的持久性和有效性心懷擔憂。
    在二元的體制下,中國對農民的救助是臨時性的,最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改變了這一特征。系統(tǒng)的制度設計至少從形式上體現了一種公平,同時,也彰顯了政府承擔公共風險的最本質特征。
    低保制度的出現是市場失靈的結果。以追求效率為第一要務的市場很難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也就是說,有很多人是難以承擔市場風險的,那些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尤甚。低保制度的建立,實則是政府主動去承擔風險的結果,是政府給民眾發(fā)出的一個信號。即,公民的稅款用到了實處,當意外的災害讓你失去承擔風險的能力時,有政府為你擔保。公民個人的最優(yōu)行動便是努力地追求效率,政府努力地解決公平,分工協(xié)作,相得益彰。
    政府的這種做法,實質上是一種承諾,而承諾必須是可信的才有價值。承諾如何可信?持續(xù)的財力支持。對于政府來講,推出一項得民心的制度并不難,難的是好的制度能否持之以恒。相對于以前的可以相機抉擇的救濟制度,制度化的農村最低保障對政府財力的約束更加強烈。如果沒有持續(xù)的財力保證,這一制度很難持續(xù)下去。這也是人們在歡欣之余最大的擔憂。
    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屬地管理,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qū)給予適當補助。這是沿襲了過去農村政策的一貫做法,即,中央許下諾言,地方實踐。任何的政策變化都會引起權利的變化,財政政策是公共權利與私人權利的轉換器。在地方與中央、財權與事權不對稱的制度背景下,中央的許諾與地方的執(zhí)行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沖突,在一些落后的地區(qū)更是如此。中央與地方需要在成本分擔與收益分享方面進行博弈。如果成本明顯高于收益,地方政府只能是通過壓低標準、減少人數等來完成任務。在轉軌時期中央與地方的博弈中,我們會發(fā)現此類的沖突比比皆是。從教師工資的拖欠,到小學義務教育只有依靠社會捐款才有希望等等。如果不從轉移支付制度上進行徹底的改變,低保制度會不會也是這樣不盡如人意,不得而知。
    從經濟學的視角考察,我們會發(fā)現,類似于低保的制度安排都應該歸于全國性的公共產品一類。政府通過發(fā)行類似教育券的形式向全國的低保人群提供補助,從技術上可以做得到的,從中央的財力上來講,也是可以保證的。這對于落后地區(qū)的制度實施尤其重要。
    這其實說明了這樣一個道理:單純地依靠政府來解決低保問題存在著極大的風險。那么,如何來解決這個問題?答案是從哪里來,就到哪里去。農村低保群體面對的窘境,是一個市場風險累積的過程。除個別的人以外,他們中的大部分如果在風險來臨之前進行了預防,這種境遇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這種窘境的形成,要么是因為控制不住自己的消費欲望,導致入不敷出;要么是沒有接受良好的教育,人口紅利在老年后迅速減弱;要么是沒有參加適當的保險,人身受到傷害沒法得到補償;要么是在年輕時沒參加社會保險,以至于沒有養(yǎng)老金,也沒有失業(yè)金。對于這些存量風險,政府必須通過制度安排來化解,而對于新增的風險,即,如何減少新的低保人群的出現,則需要政府下更大的工夫。這里的事情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醫(yī)療與教育,前者可以馬上治病,后者則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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