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產,豈能讓民意作主
    2007-06-04    作者:惠銘生    來源:齊魯晚報
  “同步搬遷”規(guī)定的實質,是政府和開發(fā)商打著公眾的旗號,對個別不愿意搬遷,或愿意搬遷但對賠償不滿意的所謂“釘子戶”,進行“軟強制”拆遷。
 。对拢橙铡陡倛蟆穲蟮,北京最大的危改拆遷——酒仙橋危改工程是否進行,將由居民投票來決定,屆時還會請公證機關來對投票進行全程公證。為避免“釘子戶”的出現(xiàn)對大多數(shù)居民不公平,在達到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并簽訂協(xié)議后,所有居民將“同步搬遷”。目前,一戶一票的危改工程投票表決書,已經分發(fā)到所有涉及危改的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將在6月9日進行。
  危改拆遷是否進行由居民投票決定,誰將是這項政策的受益者?很可能是開發(fā)商。原因有很多,比如這可以提高拆遷效率,杜絕“釘子戶”等等。那么,誰又是這項政策的受害者呢?當然只能是廣大被拆遷戶!因為這一政策的實質是對個人私權的裹挾和綁架。
  房產是私有的,公民的私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這個要義在《憲法》中寫得明明白白——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我國《物權法》也明確規(guī)定對公民合法財產進行保護。也就是說,我的房產,由我作主!但北京市出臺的拆遷表決、同步搬遷等政策規(guī)定,無疑是與《憲法》、《物權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相違背的,因為這等于是規(guī)定:我的房產,由鄰居們作主。由鄰居們決定“我的”房產的歸宿,于法于理無據(jù),是非;奶频!
  目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的法規(guī)不健全,程序不平等,補償不公平,強拆不文明,加上房地產市場存在明顯的壟斷利潤,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與遷居成本差距太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涉嫌在征用土地中與開發(fā)商分享巨額利潤,這些都是造就“釘子戶”的客觀原因。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實現(xiàn)拆遷程序的公正、補償?shù)墓约胺缮系墓拍軐崿F(xiàn)對所有拆遷戶的公正。
  然而,北京市出臺的“同步搬遷”規(guī)定,實質上卻是政府和開發(fā)商打著公眾的旗號,對個別不愿意搬遷,或愿意搬遷但對賠償不滿意的所謂“釘子戶”,進行“軟強制”拆遷。這種“軟強制”手段更隱蔽,強拆的理由更充足,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公正,因而特別值得警惕。
  拆遷,嚴格講應該是一種平等的博弈過程。博弈就必然要相互妥協(xié),尋找一個能共同接受的條件,相互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當然,我們不否認有些人在拆遷問題上不顧公眾和社會長遠利益,胡攪蠻纏,離譜地漫天要價。對于這樣的人,他們是否搬遷,居民說了不算,而應該由法院說了算。“消滅”真正的無賴“釘子戶”,政府或開發(fā)商,應該尋求法律支持,而不能借助民意、依靠居民的投票,因為居民也沒有這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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