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證豈能如此發(fā)
開發(fā)公司享受行政劃撥土地,拆遷人無法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2007-09-10    俞鳳瓊    來源:市場報

  近段時間以來,福建省安溪縣部分拆遷戶不斷向《市場報》駐福建記者站反映,安溪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于2002年5月單憑一份《中山路東片區(qū)舊城改建工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就以拆遷人的名義向282戶居民實施拆遷。直至現在,不但拆遷補償費沒拿到,連安置房都沒建好,致使拆遷戶幾年時間到處租房過渡,過著漂泊不定的生活!妒袌鰣蟆酚浾呔痛耸录M行了深入調查。

開發(fā)公司享受行政劃撥土地

  據《市場報》記者了解,拆遷源于2002年初,安溪縣政府決定對安溪縣中山路東片區(qū)實行舊城改建。同年5月8日,安溪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拆遷人的名義向被拆遷的282戶居民發(fā)放了《中山路東片區(qū)舊城改建工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戶們以拆遷人不具備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補償標準過低為由,抵制拆遷,拆遷進程也因此進展緩慢。
  一位拆遷戶告訴《市場報》記者,很多未簽定拆遷協議的房屋,2006年上半年被當地法院強制拆除,而被強制拆除前法院并沒有為拆遷戶履行財產保全的法定程序,致使這些拆遷戶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市場報》記者在調查過程中,聽到最多的反映是拆遷人不具備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資格,就此,《市場報》記者采訪了安溪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拆遷人給《市場報》記者3份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1.頒發(fā)時間:2002年6月17日;拆遷建筑總面積:107571.41平方米。2.頒發(fā)時間: 2005年11月24日;拆遷建筑總面積:5967.74 平方米。3.頒發(fā)時間:2006年元月10日;拆遷建筑總面積:38282.82平方米。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如下文件: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以及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等。
  記者在安溪縣規(guī)劃建設局房地產管理處采訪時,要求查閱2002年6月17日該局頒發(fā)給拆遷人——安溪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審批材料,該處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些審批備案材料丟失了,找不到。”記者詫異,一次性就批給拆遷人近11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拆遷量,這么重要的審批備案材料居然就這么輕易地丟失了?
  記者又在該局查閱了2005年11 月24日(A地塊)和2006年1月10日(B地塊)頒發(fā)給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審批備案材料,發(fā)現:A地塊審批備案材料用的是安溪縣人民政府文件(安政[2002]綜145號),文件是批復給縣國土資源局的,批復主要內容是同意該局收回縣城區(qū)中山路東片區(qū)(被列入拆遷的范圍)范圍內98.8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沒有批準給拆遷人——安溪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實施拆遷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B地塊備案的是安溪縣政府文件(安政[2002]綜200 號),文件是批復給安溪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批復主要內容是同意劃撥縣城區(qū)中山路東片區(qū)范圍內98.8畝國有土地作為該片區(qū)舊城改建用地,并由該公司依法對該片區(qū)范圍內需要拆遷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補償安置。
  福建凱峰律師事務所的陳錦卿律師說:“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建設單位需要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為主,行政劃撥方式為輔?梢酝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目前,法律、行政法規(guī)尚未規(guī)定除前述1到3種情況外還有其他何種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舊城改建房地產公司作為企業(yè)單位,如果其從事的不是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yè)或者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開發(fā)建設,則無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只能先通過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才能進行相應的舊城改建活動。”
  記者先后采訪了安溪縣規(guī)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拆遷辦等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他們都含糊其辭,說不出安溪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何享有使用劃撥土地的理由。

拆遷人無法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根據《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妒袌鰣蟆酚浾邚陌蚕h規(guī)劃建設局房管處看到的備案材料如下:A地塊備案材料出具的是:中國建設銀行企業(yè)(公司)存款資金證明書,證明安溪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于 2005年11月22日17時30分在該行存有存款:人民幣173.2萬;證明內容中還體現賬戶種類和賬號。該行還特別聲明:本存款資金證明書僅證明被證明人在上述時點的存款情況,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質押,不能掛失,不能用于代替“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等其他用途。
  從銀行出具的存款資金證明書可以看出,拆遷人賬戶的錢并不是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B地塊出具的存款資金證明和A地塊出具的證明性質一樣,無法證明是拆遷補償安置專用資金。
  福建知信衡律師事務所溫律師認為,出讓國有土地、頒發(fā)拆遷許可證等行政行為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合法途徑 維護其合法權益。本報將繼續(xù)關注事件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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