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休假方案:應以尊重權利的方式調整
    2007-10-09    張貴峰    來源:西安晚報

  隨著第25個黃金周落幕,有關“黃金周”存廢爭議再次掀起。國家旅游局相關官員最近明確指出,有關部門對現行的休假制度進行調整是必定的,各部門經調研得出的具體方案目前已到最后論證階段,只待依法律程序上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5版)

  歷時近10年、以每年三個黃金周為核心的現行休假制度,必須進行調整,應該說已是沒有疑問了。因此,國家有關部門上述“必定調整”、“具體方案目前已到最后論證階段”的表態(tài),無疑是值得肯定和歡迎的。但與此同時,美中不足或者說讓人稍感遺憾的一點又是:新休假方案既然“已到最后論證階段”“基本確定”,“只待依法律程序上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為什么“仍未能公布”?難道要向公眾“保密”不成?
  之所以有此遺憾,是因為,在筆者看來,所謂休假制度,從根本上講,并不是一種尋常的日程安排制度,而實質是一種權利保障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43條),而聯(lián)合國《人權宣言》同樣宣示:“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24條)。既然休假的本質是權利,那么休假制度或方案的調整改革,當然也就應該以合乎并充分尊重權利的方式來進行,比如,在新方案的討論、形成、論證過程中,充分引進民意、盡可能地保證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很明顯,在“已基本確定”的背景下,新休假方案卻仍遲遲“未能公布”,是無助于體現和保障休假制度的上述權利本質的。
  當然,改革休假制度并非小事易事,“慎重研究”是必要、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改革的“慎重”與方案的公布是相互矛盾、不兼容的嗎?對此,《立法法》說得很清楚:“列入(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34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5條)。這表明,諸如休假制度改革這樣的立法過程,聽取民意、“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不僅與“慎重”并不矛盾,而恰恰正是立法慎重的具體表現和必要程序。
  事實上,近年來,正是出于這種立法慎重,以及對其背后民眾權利的充分尊重,我國許多重要涉及民生權利的法律案,在立法機關審議表決前,都經歷了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的過程,并取得了良好的立法效果,比如《物權法》《勞動合同法》。這些成功的立法經驗,“新休假方案”顯然沒有理由不去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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