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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職工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根據(jù)征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直以來,帶薪休假在坊間呼聲甚高。為早日享受這一權利,社會曾就帶薪休假數(shù)番討論。直到今日,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出臺《草案》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可見鼓噪多時的公眾呼聲得到了政府的正面回應。 但是,就《草案》的內容而言,早前關于帶薪休假的爭議依然存疑。具體表現(xiàn)在:其一,《草案》規(guī)定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那么不禁令人擔憂:流動性大的農(nóng)民工甚或跳槽頻繁的白領,將是否因為無奈的工作變動無緣帶薪休假?畢竟,除了體制內的工種相對穩(wěn)定外,市場化工種迫于種種壓力一般流動性較大。 其二,帶薪休假的“帶薪”是指工資收入還是包括所有福利。草案未見詳細規(guī)定,事實也不可能詳細規(guī)定。有些工作的收入比較明確、固定,比如公務員和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帶薪休假可以按每月整體收入衡量。而一些計件性工作,每個月的收入不固定,沒有整齊劃一的月收入標準。他們的月收入等于為數(shù)極少的定額工資加上浮動的計件收入,對這類計件收入的工作,帶薪休假是帶定額工資,還是帶整體收入?如果是帶整體收入,整體收入怎樣核算?《草案》就此語焉不詳。實際上,這也是早前輿論關于帶薪休假的一個爭論焦點。 其三,對不能休年休假的職工,意見稿規(guī)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边@樣的補償標準是否略顯偏低?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
“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睅叫菁倌芊癜300%的標準補償不能休年假的職工,讓職工真正享受帶薪休假的福利。 除了內容細節(jié)上的技術性改進,筆者以為帶薪休假在變更國人休假意識方面仍有努力的空間。中國的節(jié)假日,說得極端點,初衷都不是為了休假。從崇尚經(jīng)濟理性的“黃金周”到照顧職工回家探親的“探親假”,所謂的休息日或節(jié)假日不是為了擴大消費、拉動內需,就是為了照顧職工工作之外的生活需要,全然忽視了休假就是為了休息的本質,背離了休假的初衷。帶薪休假把準了國人擔心休假影響收入的心理癥結,將忙碌的人們徹底從工作中、從無謂的旅游、探親等“假休息”中解放出來,此也是我們對帶薪休假的深層期待。 除了內容細節(jié)上的技術性改進,筆者以為帶薪休假在變更國人休假意識方面仍有努力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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