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要靠政府也要借助市場工具
    2007-12-03        來源:中國經(jīng)濟周刊
  為促進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相關部委近日發(fā)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相比以往,這兩個“辦法”在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方式,以及保障資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為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
  我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始于1999年,實施8年來,由于保障底數(shù)不清,加上各級政府財力有限等原因,這項工作雖有所推進但進展緩慢,迄今只有54.7萬戶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不足目標總數(shù)6%,因此,如何切實推進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解決好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已經(jīng)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重要工作任務。
  住房制度改革一路走來,最基本的一條經(jīng)驗是,政府、企業(yè)、個人與其他組織應劃分清楚各自的責任范圍,社會政策、經(jīng)濟政策應依據(jù)不同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和作出的貢獻,保證其獲得相應權利與資源,只有這樣,才能在“以公平為基礎、以效率為導向”的原則下,促使住房制度不斷向著社會效益、經(jīng)濟效益長期協(xié)調(diào)的方向而發(fā)展。
  我國的基本國情之一是人多地少,加之國民收入長期處于較低水平,城市化進程則不斷呈現(xiàn)加速之勢,凡此種種因素勢必導致相當部分人口難以通過市場化方式取得基本住房(某項研究表明,未來50年我國將有5-6億人口需由政府提供福利住房),這就要求政府把抓好包括廉租住房在內(nèi)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當作大事來抓,進言之,在這個問題上,政府固然應依據(jù)財政負擔能力量力而行,但在各項支出統(tǒng)籌安排中,對于住房保障資金的次序擺放應與“居住權事屬基本人權”的認識相一致。
  廉租住房的福利性決定其資金供給很大程度上要靠財政無償投入,一些地方政府暗中抱有消極心態(tài),只要當?shù)刎斦杂谐跃o,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就有可能挪作他用,這種擔心最直接的例證是:此前財政部曾要求,土地出讓凈收益的5%左右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2006年全國城市土地出讓凈收益3000億元計算,理論上可提取約150億元供廉租住房建設,但在實際中,去年全國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僅為40億元,來自土地出讓凈收益的部分更是只有3.1億元。
  相關部委近日發(fā)布的兩個“辦法”當能對扭轉(zhuǎn)上述尷尬局面起到積極作用,只不過,鑒于我國廉租住房建設或?qū)㈤L期存有比較大的資金缺口,地方政府的利益訴求和對于他們的評價機制也很難在短期內(nèi)發(fā)生大的改觀,因此,在當前階段,除了加大財政撥款、加強財政監(jiān)督等直接手段外,還應盡快挖掘出更為靈活多樣的市場化手段與之相配。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有兩條:一是調(diào)動各路資源盡其所用,二是提高地方政府主觀能動。
  政府包攬一切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標應該是,建立起與市場經(jīng)濟體制和經(jīng)濟發(fā)展目標相協(xié)調(diào)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就要求既要防止市場機制被濫用,也要防止市場機制被擱置。具體就廉租住房建設而言,僅其資金來源,就可在政府打底的基礎上,試用包括項目捆綁貸款、信托投資基金、住房建設公債、資產(chǎn)證券化等多種工具。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蔽覀兤谂,不斷完善中的住房保障制度早日化此夙愿為現(xiàn)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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