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大事記
    2007-12-27        來源:經(jīng)參網(wǎng)站

    ·2006年11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在兩處取得工資等5種情況的納稅人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

    ·2005年8月23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7月26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3年10月22日

  商務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免征額等多項建議。

    ·2003年7月

  財政部公布《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diào)節(jié)政策》報告,建議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采取低稅率政策。

    ·2002年1月1日

  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1999年8月30日

  九屆人大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1993年10月31日

  八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guī)定不分內(nèi)、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86年9月

  針對我國國內(nèi)個人收入發(fā)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diào)節(jié)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tǒng)一征收個人收入調(diào)節(jié)稅。

    ·1980年9月1日

  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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