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副秘書長董京生在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第四次代表大會上表示,我國現行的“三包”規(guī)定已明顯滯后,應由其他形式的法規(guī)或標準來取代。 董京生介紹,我國“三包”最早產生于1980年,計劃經濟的色彩濃厚。1995年,我國出臺了“新三包”。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消費新領域、新問題不斷涌現,再用以修、換、退為主要內容的“三包”規(guī)定來約束廠家和商家顯得不恰當,明顯制約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作用,還限制了市場經濟發(fā)展。 董京生稱,目前,我國已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三包”規(guī)定低于現行法規(guī),在管理制度上不應再存在。他建議,應由企業(yè)、行業(yè)和國家制定相關的生產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來制約生產者、銷售者,從而維護消費者權益。 湖北省消委投訴部主任謝燕確認,一些過時的“三包”規(guī)定確實已成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障礙。 柯先生2月2日在漢口一家商場買的皮鞋,穿了一周后出現開膠問題,找到商家,要求退掉或更換,對方卻稱已過7天的退換期,只能負責維修,拒絕退換。 謝燕說,依據1993年出臺的《武漢市鞋類三包暫行辦法》規(guī)定,天然革皮鞋、旅游鞋,三包期為3個月,商品自出售7天內出現斷幫、脫膠的可免費退換。當消費者遭遇柯先生這樣的情形時,商家往往拿《辦法》中一些已不適應新形勢的條款來當擋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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