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怎樣能進也能出
保障房資源有限,各地紛紛探索退出機制
    2009-12-15        來源:人民日報

    對于保障性住房管理來說,準入的把關是一個難題,而如何讓不應繼續(xù)享受保障的住戶及時退出,更是難上加難。
  近日,記者從廣州市住房保障辦獲悉, 《廣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區(qū)管理扣分辦法(試行)》已完成起草并正在進行內(nèi)部意見征集。這一辦法,試圖為破解這一難題提供可操作性的標準。
  辦法列出6項嚴重違規(guī)行為,包括:擅自將廉租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擅自將經(jīng)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無正當理由連續(xù)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無正當理由連續(xù)空置廉租房3個月以上的,等等。這6項違規(guī)行為的扣分值定為20分,違反一條即被取消享受保障房資格。
  此前,各地方也紛紛探索規(guī)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辦法。今年7月北京市發(fā)布《關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6月1日起廈門施行《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上海試點推行“居民收入核對系統(tǒng)”用于廉租房申請人收入核對等,都對保障房的退出機制做出相關規(guī)定。在全國范圍內(nèi),破除保障性住房“一保終身”局面,建立切實可行的保障房退出機制已漸成趨勢。

  一問:

  為何要設退出機制

  編輯:今年以來,各地關于保障性住房規(guī)范管理的辦法密集出臺,對保障房的退出機制如何能得到切實執(zhí)行進行各種探索,媒體和公眾也對此廣泛關注。為什么這個問題會引起如此重視?
  李剛:廣州市住房保障辦住房管理處副處長王秋平介紹說,廣州市扣分辦法的起草主要是為了杜絕“假窮人”騙購騙租保障房行為,同時也為了規(guī)范保障住戶日常生活行為,逐步建立保障房退出機制。
  王煒:應該看到,保障性住房是一種公共資源。目前公共資源十分有限,必須分配給最需要的人。因此,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理應“退出”。
  需要退出保障房的情況大致分為兩種。一是原本居住保障房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發(fā)生改變,比如子女踏上工作崗位等,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但這種情況相對較少。但隨著針對新就業(yè)人員的公共租賃房制度開始實施,因收入狀況改變而需要退出的情況就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另一種是將保障房空置、轉租甚至轉售,違反相關規(guī)定,不合理地占用公共資源,也應該退出。今年以來在各地已經(jīng)出現(xiàn)這樣的例子。
  保障房退出雖然目前還不是大問題,但隨著廉租房保障范圍擴大,情況也會更加錯綜復雜。因此,從完善制度的層面,現(xiàn)在就著手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也是未雨綢繆。
  劉洪玉: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政府提供較低價格或租金的房子,或直接提供補貼,進而使保障對象具備獲得基本住房條件的能力。鑒于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會隨時間發(fā)生變化,保障性住房又占用了公共資源,因此從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標,以及對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和效率要求出發(fā),必須要建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

  二問:

  執(zhí)行難問題如何解決

  編輯:從一些地方的經(jīng)驗來看,保障房的退出機制存在執(zhí)行難的問題,特別是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地方,住進去容易,讓搬出來就比較難,處理不好還會引發(fā)一些問題。這怎么解決?
  王煒:保障房的退出分為兩個層面,兩個層面都面臨很大困難。
  一是認定什么樣的家庭應該退出。其核心是對家庭收入狀況變化的了解。目前大多數(shù)城市主要靠上門家訪獲取信息,不僅滯后,準確度差,也增加了基層的工作壓力。青島等地建立的住房、銀行、稅務、公安相關聯(lián)的信息系統(tǒng),有助于改變這種狀況。
  二是操作層面。過去以租金補貼為主要的保障方式,“退出”相對簡單,直接停止發(fā)放補貼就可以,F(xiàn)在實物房源建設規(guī)模不斷加大,實物配租將成為住房保障的主流。怎樣讓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搬家”,是非,F(xiàn)實非常困難的問題。
  目前大多數(shù)地方的實物配租退出機制也僅停留在制度層面,實際操作中是否可行依然是問號。盡管幾乎所有城市都規(guī)定,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不愿退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甚至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在現(xiàn)實中,用強制手段很難。以廈門市為例,廈門歷年累計退出廉租房628戶,其中626戶是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僅有2戶是從實物配租房退出。
  退出并非完全沒有辦法,為避免社會矛盾,退出并不一定局限于搬家的方式,也可以隨著承租戶收入狀況的改善,不斷提高租金的標準。這種方式目前在廈門、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經(jīng)開始操作。比如在廈門,承租保障房的住戶按市場租金甚至高于市場租金的標準交房租,政府則根據(jù)家庭收入水平不同,分別給予不同比例的補貼,收入越低,補貼越高。一旦承租戶不再符合條件,直接停止發(fā)放補貼,租金杠桿自然會讓承租戶權衡,直至退出。
  實際上,這是一種以實物的方式建設,以補貼的方式租賃的保障模式,結合了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模式的優(yōu)點。同時也意味著政府既要投入建設資金,又要投入補貼資金。在廈門這樣財政比較寬裕,人口少、保障對象人數(shù)也少的城市可以實施,對大多數(shù)城市,要做到這一步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劉洪玉:當入住家庭的收入提高而不應該繼續(xù)享受政府保障時,難以及時退出,這幾乎是所有國家公共房屋面臨的問題。解決辦法也是各種各樣,有的國家和地區(qū)采用退出激勵方法,比如鼓勵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優(yōu)先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有的規(guī)定保障對象需隔年申報收入,超出標準后需加倍支付租金甚至解除租約,而采用欺騙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時要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判刑等。
  不過不管采用何種方式,很難徹底杜絕不能及時退出的現(xiàn)象。國際上對公共住房的退出管理,越來越傾向于采用退出激勵方式。

  三問:

  退出如何實現(xiàn)“軟著陸”

  編輯:保障房如果被收回,住戶怎么辦?在一些大城市,即使收入小幅度提高,要按照市場價格自己來解決住房還是比較難的。從保障房退出以后會不會成為新的“夾心層”?
  李剛:考慮到保障房一般涉及低收入群體,廣州市住房保障辦表示,初步擬定在過渡期間,臨時為被處分的保障房家庭提供一處中轉房,居住時間若干個月,不過面積比正式的經(jīng)濟適用房、廉租房要小,甚至無獨立的廁所和淋浴間。
  王煒:目前我國住房保障的覆蓋面還很小,處于起步階段。首要問題還是如何擴大保障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因此在設計退出機制的時候,也必須充分考慮到,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不穩(wěn)定,很可能再度返貧。因此必須留出一定的余地,而不是收入狀況稍有改變,就把人“趕走”。
  現(xiàn)在一些城市在退出時限上給予低收入家庭“延長期”,就是比較人性化的方式。北京、常州等地規(guī)定,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但暫時不能騰退房屋的,可以申請6個月左右的延長期,延長期內(nèi)租金不再享受優(yōu)惠或補貼。這樣,即使情況發(fā)生變化,也有周轉的余地,不用折騰低收入家庭頻繁搬家。
  此外,建議各地加緊制定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方法,不要以某一個時點的收入來認定,而以一個時期的狀況來認定。比如家庭收入提高,如果能持續(xù)一到兩年,再確定其脫離低收入家庭。總之,一切住房保障的政策,都應該以保障對象的利益為第一出發(f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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