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溫檢測報告”無法為民維權撐腰
    2007-12-19    本報記者:梁冬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原本幫助市民維權的“室溫檢測報告”卻無法為利益受到損害的用熱居民“撐腰”。日前,哈爾濱市部分做過室溫檢測的居民由于無法向有關部門討要說法,而對權威部門出具的“室溫檢測報告”的效力提出質疑。他們說,拿到手的室溫檢測報告往往操作性不強,使其很難作為市民維權依據(jù),基本等同于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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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溫檢測報告”成“雞肋”

  “手持權威部門出具的室溫不達標檢測報告,卻不能向供熱企業(yè)討要損失。早知道是這個結果,當初這個室溫檢測不做也罷!”家住哈爾濱市會展家園19號樓的楊先生面對至今仍“忽冷忽熱”的自家房子和那份形同“雞肋”的“室溫檢測報告”牢騷滿腹。
  楊先生告訴記者,入冬以來,他們小區(qū)的供熱質量較往年大幅下降,他多次找到供熱企業(yè)反映情況,但問題始終未能解決。為討個公道,他于今年11月到哈爾濱市計量檢定測試所申請室溫檢測,工作人員到其家中檢測了兩個房間,結果一個臥室的溫度為15.9攝氏度,另一個臥室的溫度為15.4攝氏度。根據(jù)哈爾濱市“居民居室內(nèi)6時至21時的溫度達到18攝氏度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于16攝氏度”的規(guī)定,哈爾濱市計量檢定測試所給出了“供暖不達標”的報告結論。
  拿著這份權威部門做出的結論,楊先生原以為可以討回自己的損失,但供熱部門對這份報告卻不以為然,認為報告結果最多只能說明一次一個時段的室溫,無法說明供熱整體質量,不能作為賠償依據(jù)。
  據(jù)了解,自2006年開始哈爾濱市質量監(jiān)督部門為申請市民做室溫檢測以來,由于“室溫檢測報告”可操作性差,許多哈爾濱市民像楊先生一樣遭遇到了維權的尷尬。
  家住道外區(qū)西開原小區(qū)3號樓的曲女士告訴記者,她家是2006年申請室溫檢測的,檢測結果顯示,家里陰面臥室的最低溫度為13.7℃,陽面臥室的最高溫度為17.9℃?墒菣z測報告拿到手后,卻根本沒有用武之地:她拿著這份報告多次找轄區(qū)供熱企業(yè),可供熱單位根本不認賬。無奈之下,曲女士找到了法院,而法院卻認為一次測量僅表示一次室溫,甚至可以說是測量的那個時段的室溫,僅憑借一次“室溫檢測報告”做證據(jù)并不確切,拒絕受理!耙荒曛械墓崞谧阌160多天,我們居民不可能天天讓檢測部門拿著儀器到家中測溫,再說多次檢測的成本過高,現(xiàn)實生活中,市民很難按此操作。所謂的幫助市民維權的‘室溫檢測報告’對供熱企業(yè)的供熱質量沒有實質監(jiān)督作用。” 曲女士氣憤地說。

檢測部門:維權難不該責怪“室溫檢測報告”

  對于“室溫檢測報告”的效力問題,哈爾濱市計量檢定測試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具備法律效力,但由于哈爾濱大多用熱戶沒有進行一戶一表改造、部分供熱管網(wǎng)老化等歷史原因,導致供熱質量達不到標準,因而用熱居民維權難不該責怪“室溫檢測報告”。
  記者采訪了解到,由于哈爾濱市集中供暖的家庭都沒有安裝熱量表,每年因為暖氣溫度問題,都會發(fā)生不少投訴。為了解決供、用熱雙方因室溫不達標發(fā)生糾紛,2006年,哈爾濱市惟一被授權的專業(yè)供熱計量機構——哈爾濱市計量檢定測試所推出了室溫檢測服務,對居民住宅室內(nèi)溫度提供權威的檢測報告。
  哈爾濱市計量檢定測試所一位負責人說,供熱企業(yè)與用戶之間關系是合同關系,不管是用戶測溫,還是供熱企業(yè)測溫,只要用戶認可,都生效。如果用戶不認可,需要仲裁,那么就要由第三方檢測,質監(jiān)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具備法律效力。但他同時表示,眼下,從技術角度看,哈爾濱沒有進行一戶一表改造,部分老化管道也沒有更新。在這種條件下,一概地做出室內(nèi)溫度高于18攝氏度的承諾,也是無奈之舉。供熱企業(yè)要盡快對用戶進行一戶一表改造,用多少熱量,住戶自己說了算,才會減少糾紛。
  據(jù)了解,由于用熱居民維權難,人們申請室溫檢測的熱情大幅降低。據(jù)了解,2006年哈爾濱市計量檢定測試所剛剛推出室溫檢測時,該所接到了大量市民電話,委托其進行室溫檢測。僅2006年的供暖期就接到市民咨詢電話近300個,要求現(xiàn)場檢測的有100多戶。今年供暖開始至今,他們只接到了10多個咨詢電話,要求進行室溫檢測的幾乎沒有。

專家:提高可操作性解決用熱維權難

  針對《室溫檢測報告》操作性差的現(xiàn)實,有關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出臺配套政策,增強用熱戶維權的可操作性,保證《室溫檢測報告》的權威性,解決市民的實際困難。哈爾濱工業(yè)大學熱能工程系教授盛曉文認為,哈爾濱有關部門推出室溫檢測服務的初衷是好的,是想早日解決供、用熱雙方因室溫不達標而發(fā)生的糾紛。但由于檢測部門出具的報告只能證明檢測當天當時的室溫情況,如投訴供暖不達標或起訴供熱單位違約,只能作為證據(jù)之一,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維權。居民要想討回熱損失,需多次向檢測部門申請到家中測溫,不但麻煩,成本還高。因此就目前來講,這張檢測報告是不能在解決供熱糾紛中發(fā)揮作用的。
  “以前是交了熱費買不到合格的熱商品,想投訴沒有權威依據(jù),如今有了法定依據(jù),卻也只能作為訴訟程序上的一個證據(jù),并沒有多少可操作性。有關部門應出臺配套政策,增強用熱戶維權的可操作性,保證《室溫檢測報告》的權威性,盡快扭轉用熱戶維權難的局面。”盛曉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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