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記錄]游客受傷誰該賠償
    2008-09-17    本報記者:鄭黎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一名外地游客在寧波鳳凰山樂園游玩時意外受傷,提出賠償要求。園方認為自身并無過錯,雙方各持己見,于是對簿公堂,請法律給說法。

意外受傷

  去年5月初,家住浙江省寧?h的儲小姐到寧波市北侖區(qū)鳳凰山樂園游玩。在和朋友賀小姐同船參加“激流勇進”項目時,儲小姐突然感到自己左肩受到了撞擊,疼痛劇烈。下了游樂設施后,她在賀小姐陪同下,到鳳凰山樂園管理部門說明情況,北侖警方對此事做了筆錄。
  當天,儲小姐到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鎖骨骨折,醫(yī)院建議她住院治療。儲小姐接受了骨折固定手術。
  傷勢恢復后,儲小姐找到鳳凰山樂園管理部門,要求給予賠償。鳳凰山樂園方面認為,他們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誰為傷者負責

  儲小姐將寧波鳳凰山樂園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等經(jīng)濟損失四萬多元。儲小姐認為,游樂園未能提供安全保障,致使她遭受人身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游樂園辯稱,他們已經(jīng)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的損害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受傷是賀小姐造成的。
  賀小姐表示,她在乘船游樂過程中沒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也從未有撞擊他人的行為。

法官:無過錯也要補償

  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在游樂活動中,存在賀小姐碰撞原告儲小姐的可能性,但作為娛樂活動的參與者,賀小姐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即使原告受傷是賀小姐碰撞導致,也不應讓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鳳凰山樂園,從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看,法官認為其設施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條件,并且沒有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主觀上存有過錯。
  雖然原、被告雙方都無過錯,但原告是在被告經(jīng)營的娛樂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法官認為,由于被告在經(jīng)營時獲得了相應的經(jīng)濟利益,應當對原告遭受的損害進行補償。于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000元。雙方表示接受。
  寧波大學法學院張兆松教授表示,當雙方都無過錯時,獲得利益的一方應該給予受損害的一方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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