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將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
    2007-11-16    李桂茹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本報深圳11月15日電 深圳建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對騙取、擅自轉讓、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最高將被處以3萬元罰款!渡钲谑凶》勘U蠗l例(草案稿)》正在面向社會征集意見。
    深圳一邊全面清退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員工違規(guī)占用的保障性住房,一邊建立保障性住房的準入、監(jiān)管、退出的全面機制。此前,深圳市市長許宗衡在聽取政府向新加坡派出的“跨海取經(jīng)團”的考察匯報時指出,政府提供的租賃屋在市一級沉淀閑置下來的就有1000多套,有公務員已經(jīng)分到房子,還拿著政府的租賃屋去出租掙錢。他宣布要對政府租賃屋進行全面清理,年底前對社會有個交代。
    新加坡及香港地區(qū)實行政府公屋輪候制度。此次,深圳的《條例》(草稿)中稱,深圳將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冊,凡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將列入輪候冊輪候。輪候冊將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在輪候時,輪候家庭在同一年度進入輪候冊的,根據(jù)家庭成員的戶籍遷入本市的時間,進行計分并按照全體家庭成員的分數(shù)總和高低進行輪候。戶籍遷入本市時不滿23周歲的居民,遷入時間自滿23周歲當月起計算。未來政府將制定相應的計分具體規(guī)則。
    《條例》在退出機制方面制定得較為詳細。《條例》規(guī)定,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為3年。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報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現(xiàn)住房狀況,由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最遲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審查完畢并書面通知住房保障申請人。審查后仍符合條件的,雙方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續(xù)簽期限為3年;審查后如已不符合條件,政府將無償收回保障性住房。
    即使購買了保障性住房,也不是一勞永逸。《條例》規(guī)定,購買了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每3年申報一次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現(xiàn)住房狀況,由有關部門重新審查,并由市主管部門根據(jù)審查結果作出保留或終止住房保障的處理決定。如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購。
    在新加坡,違規(guī)申請保障房者將面臨高達5000新元的罰款或者6個月的監(jiān)禁,或者兩者兼施。深圳的《條例》對在申請或輪候中弄虛作假騙取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轉讓、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況,處以1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將被沒收。
    與新加坡及香港地區(qū)完全由政府出資建設保障性住房不同的是,深圳采取了多種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既包括政府獨資建設、沒收、回購置換的,也包括由企業(yè)建設被回購的,甚至還包括社會捐贈的住房。《條例》規(guī)定政府在出讓商品住宅用地時,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即開發(fā)商)約定,由受讓人在宗地內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歸政府所有或者由政府收購。由政府收購的,收購價格按照經(jīng)市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確定的建設成本加3%利潤的價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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