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試卷”也應尊重知識產權
    2007-07-25    作者:趙占領    來源:國際在線
  7月24日《新京報》報道,央視記者胡浩波將教育部考試中心訴至法院,稱2003年高考全國語文考卷的現代文閱讀第二大題,引用了其《全球變暖——目前和未來的災難》一文,但沒有通知他,也沒有給他署名,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要求教育部考試中心賠償他2000元。
  據悉,這是北京法院首次受理由高考試卷引發(fā)的著作權起訴。事實上,此前曾經有媒體報道陜西高考作文題中的漫畫也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
  教育部考試中心作為教育部的職能部門,其公務行為本身也需要遵守《著作權法》。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所以,公務行為可以直接使用作品、不支付報酬,但是必須署名。
  單純以公務行為作為不署名的抗辯理由,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有人認為,教育部門的做法也是迫于無奈。高考出題是一種機密行為,獲得作者許可勢必會涉及保密問題,雖然可以與作者簽訂保密協(xié)議,但萬一試題泄露將會造成重大影響。其實不然,高考出題只需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即可,并不需要獲得作者的事先許可,何談高考題目泄露?另外,營利與否也不是判斷著作權侵權的標準,不能以高考出題是非營利行為,作為侵犯著作權的借口。
  說到這里,還有一個現象值得關注。如果說教育部門的出題行為屬于公務行為,進而受到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規(guī)范,那么對于高考試卷及答卷的使用(比如出版),就難以認定為公務行為,即便是以教育部門的名義出版銷售,也不能認定為公務行為。而我們時常會看到各種“優(yōu)秀考試作文”見諸報紙、網站或者書籍,這些打著公益的幌子從事的商業(yè)行為,事實上都侵犯了考生的著作權,這些很少有主動獲得作者許可的,而作者也幾乎沒有提出疑義的。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國家教育部門對作者權利的忽視,不經作者許可就直接把文章授權給出版機構,或者向出版機構公布了考生作文;另一方面,考生發(fā)現了自己的作文被使用往往覺得是一種榮耀,而忽略了其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考生本人即便意識到其權利受到侵犯,也難以維權,因為作品原稿已經上交到教育主管部門,取回考卷證明自己是文章的作者,幾乎是難以實現的事情,更不用說去追究教育主管部門泄露試題答卷的責任了。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際社會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不斷施加壓力,我們也逐漸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加大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力度。然而我們的目光更多的集中到了貿易領域、版權產業(yè),集中到個人或者企業(yè)侵犯知識產權,卻忽略了國家機關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高考試卷使用作品而未署名即是明顯的例證。保護知識產權不僅要打擊一般主體的侵權行為,更要規(guī)范政府機關的行為。而且,保護知識產權不能局限在某一或某些領域,在所有的領域,我們都需要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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