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jié)日加班工資光有解釋還不行
    2007-10-08    作者:洪巧俊    來源:江南都市報
  在7天國慶長假中,10月1日、2日和3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4日、5日、6日和7日是休息日。根據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資。6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國慶假期加班工資怎么算給出權威答案。
  兩年前,《解放日報》就刊登過《過節(jié)費≠加班工資勞動保障部門細算節(jié)日加班費》的報道,筆者把這次的報道和兩年前的報道對照了一下,除了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690元改為840元,其余的內容大同小異!督夥湃請蟆窞楹我貜妥鲞@樣的報道,我想并不是他們不知道過去報道過,而是認為很有必要重復報道一次,讓相關部門給出權威答案,起到再次警醒的作用。
  其實,在國慶長假之前,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再次強調節(jié)日加班工資必須支付這一規(guī)定,由此也可看出該工作沒有取得大的進展,一些用人單位還未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從以往的情況看,用人單位節(jié)假日不給員工加班工資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有的即使能夠拿到加班工資也明顯低于法定標準。
  勞動和保障部門年年強調,為何執(zhí)行不好?其中很多東西值得我們反思。如果僅僅是解答和強調,而沒有一個強硬的措施,解釋再多,強調再多,也無濟于事;如果勞動監(jiān)察部門只是遵循“民不舉官不究”的執(zhí)法程序,而不主動去用人單位檢查監(jiān)督,這種不正常的狀況還是無法結束。
  我們知道,讓勞動者主動舉報,還是難以解決這一問題。即使他們贏得了權益,卻往往因此失去了“飯碗”。這是因為就業(yè)形勢嚴峻,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處于弱勢,不少用人單位動輒以各種理由隨意辭退勞動者,動輒以“槍打出頭鳥”來解除那些不聽話勞動者的合同。這樣一來,勞動者為養(yǎng)家糊口,只能忍氣吞聲。如今他們是正當的報酬不敢要,合理的要求不敢提,合法的權益不敢維護,這就要勞動和保障部門為他們撐腰維權了。
  國慶長假雖然結束了,但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工作沒有結束,相反只是剛剛開始。勞動監(jiān)察部門不僅要做好宣傳工作,讓更多勞動者知道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是違法行為,還要監(jiān)督兌現加班工資,重罰那些不按規(guī)定辦事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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