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小費”也應該尊重當事人意愿
    2008-10-31    江蘇 吳江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不久前出臺的《山西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小費明確納入導游合理勞動報酬,這在全國尚屬首次。該辦法面向社會公布后,引發(fā)了廣泛爭議。山西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該《辦法》將于今年底正式出臺。(人民網(wǎng)10月30日)

  在國外,服務業(yè)者“收小費”幾乎是個慣例,不過,即便如此,“小費給不給”以及“小費給多少”,顧客也都有著完全的自主權。不難看出,即便在小費成慣例的國家,自愿也是“小費”的一個必要前提。從這個角度來看,“小費合法化”當然也就有了需要質(zhì)疑之處。是強制要求游客交納小費,還是賦予了導游收小費的權力?然而,無論是強制游客交小費,還是賦予導游收小費的權力,其實都是對小費自愿原則的違背。
  不難看出,在小費這個問題上,當事人的權利是不是得到了應有的尊重,其實是個比“合不合法”更加關鍵和重要的命題。事實上,對于那些提供了優(yōu)質(zhì)服務,令顧客滿意的服務者,假如顧客給予小費,他們當然也有接受的權利。那么“小費”的存在就天然合理,無需得到法律的批準和允許。因此,小費也必須以尊重當事人的自由和權利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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